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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23-12-20 来源:步旅网
附件4:

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础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意见》(渭教发〔2006〕5号)精神,适应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积极开展课程改革环境下的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和完善我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依据《陕西省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我市研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所有课题和陕西省及全国基础教育科研的各类课题。

第三条 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主要面向渭南市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室及其他教育部门或组织,倡导择优立项,突出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测”、“重点指导与一般管理”、“集中立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市教育局设立“市基础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基础教育科研专家指导组”(简称“专家指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研所,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发布《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和《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审批各类市级课题,遴选重点课题,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和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和推广工作;

3、监控研究进程,对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实行全程监控。

4、组织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协调市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和组织的关系,组织开展教育科研有关活动,促进市内外交流与合作。

5、搞好科研服务,提供科研技术指导、科研人员培训及科研信息。

6、做好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7、组织、参与部分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部门,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业务联系。

第三章 选题

第六条 《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1—3季度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重点课题和重要项目课题可随时组织申报立项评审。

第七条 特别突出的“重点课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 “省基础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省上遴选立项。

第四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需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2、有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不具备该职称,可由两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任务。正在承担市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且未结题者,暂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参照《课题指南》和《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要求,对所申报课题的意义价值、完成条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进行详细论证和设计,写出完整、可行的研究方案,并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逐级审核进行申报。

第十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承担课题的学校或单位按《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要求填写一式六份,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分类并初审(主要是资格审查及文稿和电子稿是否齐全),初审合格的课题以县为单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注明“课题申请”字样)。迟于受理截止日期的申请书,一般不再列入该年度的立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课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指导组”成员组成评审组对课题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1、对渭南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或理论指导作用的;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入基础教育课题改革具有较大作用的;

3、课题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的。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和分类(学科):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申请书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转入综合评审。

2、综合评审

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专家)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课题进行综合评审。出席综合评审会议成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获准立项。

3、市“专家组”对综合评审通过的“立项课题”进行材料审核、意见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向课题负责人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渭南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实行“集中审批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立项课题”实施日常管理,并不定期组织对各类课题实施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各类课题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

课题负责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单位管理并积极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各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在时间、人力、经费和出版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承担课题的单位,对其所属人员承担或参加“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课题承担单位领导对各类课题的支持情况和实效,作为该课题结题评审和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对正在进行中的课题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汇总各类课题年度工作报告,与次年2月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交所管理的各类课题总体情况评估、进展以及变更、调整情况的综合报告。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类课题的实施周期和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课题有下列之一情况,须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课题有下列之一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撤消课题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立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消过立项课题的该课题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课题申请。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及时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结题和验收,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结题申请后,对课题组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过程及效果进行检测,然后作出是否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于30日内通知课题承担负责人。

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鉴定或验收所需经费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采取课题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和通讯鉴定。鉴定或验收组专家成员一般为5—7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需要为鉴定或验收专家组准备并提供研究成果主件、相关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书

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会议之前一个月提交给专家组专家审读。

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组成员在鉴定会上听取课题组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检测组的检测报告和考察现场。鉴定组成员还将向课题组成员就课题研究的一些问题提出质询并听取解答,然后对课题研究的价值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评议,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通讯鉴定,采用通讯方式,组织专家对成果分别进行书面评议,最后形成综合意见。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负责将完整的成果文本和电子稿(含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各2套及成果鉴定书一并送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齐备有效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评奖、宣传、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课题组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成果的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作用和效益。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报送相关决策部门,或充分发挥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特别是教育界进行广泛宣传,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基础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课题成果的文本封面显著位置标明该课题类型。

第二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课题的研究工作,每年举行一次阶段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每5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基础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基础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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