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