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178-1996
⼚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Safe examina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automobiles in gates of factories⾃ 1996-10-1 起执⾏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单位:中华⼈民共和国劳动部起草单位:吉林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批准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3-18前⾔
本标准规定了⼚内机动车辆、发动机部分、传动系、⾏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电路部分、车⾝部分及电瓶车、专⽤机械、履带车辆安全运⾏的技术要求。
为加强⼚矿企业内的交通运输安全,提⾼⼚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防⽌车辆伤害事故的发⽣,保障国家和⼈民⽣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本标准由中华⼈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姜兰华、赵奎星、刘会国、杨沪。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本标准适⽤于在⼚内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本标准不适⽤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2 引⽤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标准中引⽤⽽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本标准出版时,所⽰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本标准的各⽅应探讨使⽤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 3845—8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法GB 3846—83 柴油车⾃由加速烟度测量⽅法GB 4387—94 ⼯业企业⼚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599—84 汽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
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
GB 5920—86 汽车及挂车位置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5948—86 摩托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GB 7258—87 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6—93 柴油车⾃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3 车辆分类3.1⼤型汽车
总质量⼤于 4500kg (含 4500kg)或总长度超过 6m 或乘员超过20 ⼈以上的汽车。3.2⼩型汽车
总质量4500kg、总长度 6m(含6m)、乘员 20⼈(含20⼈)以下的汽车。3.3专⽤汽车
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途的汽车,如:汽车吊车、液体罐车、⼯程车、洒⽔车等。3.4 ⼤型轮式⾃⾏专⽤机械
总质量 5000kg (含 5000kg)以上,装有充⽓轮胎,可以⾃⾏⾏驶的专⽤机械。如装载机、⼤型翻⽃车、⼤型叉车等。3.5⼩型轮式⾃⾏专⽤机械
总质量 5000kg 以下,装有充⽓轮胎,可以⾃⾏⾏驶的专⽤机械。如:⼩型翻⽃车、⼩型叉车等。3.6履带式⾃⾏专⽤机械
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可⾃⾏⾏驶的车辆,如:推⼟机、挖掘机、履带吊车、电铲、反铲等。3.7筑路专⽤机械
以内燃机为动⼒,操纵⽅式⽤⽅向盘或者操纵杆式转向的可⾃⾏⾏驶的车辆,如:压路机、滩铺机等。3.8⼤型⽅向盘轮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为 14.7kW (20 马⼒)以上的⽅向盘轮式拖拉机。3.9 ⼩型⽅向盘轮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于 14.7kW (含 20 马⼒)以下的⽅向盘轮式拖拉机。3.10⼿扶拖拉机
⽤⼿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3.11⼿把式三轮摩托车
⽤⼿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摩托车。3.12⼿把式⼆轮摩托车
⽤⼿把操纵转向的⼆个车轮的摩托车。3.13有轨机车
以内燃机为驱动⼒在铁路路轨上可⾃⾏⾏驶的车辆。3.14 电瓶车
以蓄电池为动⼒源,以电动机驱动⾏驶的车辆,如:平板式电瓶车、电瓶叉车等。4 车辆的基本检验4.1 车辆的认定标记
4.1.1车辆必须有⼚牌型号或商标标记。
4.1.2发动机必须具有打刻在⽓缸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时间)。4.1.3底盘必须具有打刻在车架主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时间)。
4.1.4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式样制定的号牌并装设于车厢、驾驶室或车架的固定部位。
4.1.5 车辆每年要由车辆安全检测部门定期进⾏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4.1.6 新出⼚的车辆需经劳动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可办理⼿续投⼊使⽤。4.2 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噪声标准
4.2.1 汽车废⽓排放应符合 GB 14761.5 的规定。 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 1000m 以下,在怠速⼯况下的排放值见表 1。
4.2.2 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法按GB 3845的规定进⾏测量。
4.2.3 柴油车⾃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GB 14761.6的规定。在海拔1000m 以下的地区,柴油车排放烟度值见表2.表 2
4.2.4 柴油车⾃由加速烟度测量⽅法按GB 3846的规定进⾏测量。
4.2.5 机动车允许的噪声应符合GB 1495的规定,各类机动车加速⾏驶时,车外允许最⼤噪声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4.2.6 机动车辆⾏驶时最⼤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按GB 1496的规定。4.3 车辆须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4.4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器。5 车辆各部分的检验5.1 发动机部分
5.1.1 发动机动⼒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5.1.2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松动、脱落、损坏。
5.1.3 点⽕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漏电、漏⽔、漏油现象。5.2 传动系
5.2.1 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衡,不打滑、⽆异响,离合器踏板的⾃由⾏程,应符合原出⼚车辆的技术要求。5.2.2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锁、互锁可靠(不跳档、
不乱档),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异响,变速器的油温应符合车辆出⼚规定。
5.2.3万向节、传动轴、中间⽀承、传动链条应运转平稳,螺栓齐全,装配⾓度正确,润滑良好,⾏驶中不抖动,⽆异响。5.2.4主传动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作正常,不松动,⽆异响,半轴螺丝齐全紧固,驱动桥不漏油。5.3 ⾏驶系
5.3.1车架不得有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栓、螺母、铆钉不得短缺、松动、锈蚀。5.3.2钢板弹簧⽚整齐,卡⼦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连接应紧固。5.3.3 减振器性能良好。5.3.4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5.3.5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5.3.6轮胎:5.3.
6.1同⼀桥上的车轮应装⽤同型号的轮胎。5.3.
6.2 轮胎⽓压和承受的负荷应符合规定。5.3.
6.3 胎⾯中⼼花纹深度不得⼩于 2mm,轮胎胎⾯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 3cm、深度⾜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5.3.
6.4 转向轮不得装⽤翻新胎。5.3.
6.5 轮辋应完整⽆损,螺母齐全、紧固。5.4 转向系
5.4.1机动车辆⽅向盘必须设于左侧。
5.4.2⽅向盘的最⼤⾃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于150。
5.4.3转向轻便灵活,⾏驶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驶,转向后能⾃动回正。
5.4.4 转向⼒须达到如下要求:
在平整坚实的⽔泥或柏油路⾯上(附着系数为 0.7),以 10km/h 的车速,从直线⾏驶过渡到半径 12m 的圆周⾏驶,施加于⽅向盘外缘的圆周⼒⼤型车应⼩于245N。
5.4.5 ⽤侧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5.4.6 前轮定位值要符合设计规定。
5.4.7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拼凑焊接,⽆裂纹、变形;球形节,转向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5.4.8液压转向助⼒器的⼯作油压应符合车辆出⼚规定值,且系统⽆漏油,⼯作状态良好可靠。5.4.9 ⼆、三轮机动车辆前叉⽆变形,不得有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5.5 制动系
5.5.1 车辆必须设置⾏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
5.5.2 ⾏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由⾏程应符合车辆出⼚时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5.5.3驻车制动器应有⼀定的储备⾏程,⼀般应在操纵杆全⾏程的三分之⼀⾄四分之三时产⽣最⼤制动作⽤;棘轮式⼿制动器应在拉杆第三⾏程的三分之⼆以前产⽣最⼤制动作⽤。5.5.4 各式⾏车制动器,均应在第⼀脚能达到最⼤的制动效能。
5.5.5 液压式制动器在产⽣最⼤制动作⽤时(满载),踏板⼒不得超过700N。
5.5.6 液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空⽓,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 1min,踏板不得有下⾏现象。5.5.7⽓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应设有放汽、限
压装置。在发动机起动4min(拖带挂车为6min)后,⽓压应从零升⾄ 400kPa以上,停机 3min⽓压下降不得超过10kPa。储⽓筒容量应保证在停机的情况下,连续 5 次全制动,⽓压不⼩于 400kPa。
5.5.8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必须切断⾏车电动机的电源。
5.5.9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损,制动效能良好。
5.5.10各类车辆的全部车轮,均应设置制动器(拖拉机、专⽤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5.5.11 挂车制动器应灵敏可靠。5.5.12⾏车制动器效能要求。
5.5.12.1时速在30km/h情况下(低速车⽤最⾼车速),轻度制动⽆跑偏现象。
5.5.12.2最⼤制动能⼒要求,需在平坦、⼲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泥路⾯上(附着系数为 0.7),根据不同车型按其出⼚性能指标进⾏检验。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及跑偏量应符合表 4 中的规定。表4 各类车辆的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偏移量数据表
5.5.12.3制动系统的释放时间不超过 0.3s。
5.5.12.4双管路⾏车制动器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仍应保持 40%以上的制动效能。5.5.13驻车制动器的制动效能要求
5.5.13.1在20%的坡道路上,空载车正反两个⽅向均能将车停住。
5.5.13.2锁⽌装置灵敏可靠。5.6 灯光电路部分
5.6.1 各种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车辆振动⽽松脱、损坏、失去作⽤或改变光照⽅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如,不得因车辆震动⽽⾃⾏开启或关闭。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所有灯光除前照灯的远光外,均不得眩⽬;左、右两边装置灯的光⾊、规格须⼀致,安装位置对称。
5.6.2 机动车辆应设置近光灯、远光灯、前位灯、后位灯、雾灯、侧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牌照灯、⽰宽灯,各种灯光的数量、位置、光⾊、最⼩可见⾓度等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
5.6.3前照灯光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4599 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 GB 5948 的规定。
5.6.4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最⾼转速在 30km/h 以下的机动车的前照灯可不设远、近光装置。5.6.5吊车、各类⾃⾏专⽤机械应设置能看清吊钩、铲⽃、铲叉作业状况的⼯作灯。
5.6.6 车辆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与⽰宽灯、尾灯同时启闭。仪表灯亮时能看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眩⽬。
5.6.7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室内应安装警报器和指⽰灯。5.6.8车辆应设置喇叭,且⾳量不准超过105dB (A)。
5.6.9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卡紧固定,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导线穿越洞孔时需装设绝缘套管。5.6.10车辆应装有电源总开关。5.7 车⾝部分
5.7.1车⾝应周正,车⾝两侧不准有超出车⾝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及转向灯除外),车⾝表⽪平整,漆⾯整洁,颜⾊协调,不锈污。
5.7.2 车辆的前、后部应有适⽤的牌照位置。5.7.3后视镜:
5.7.3.1车辆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各应装⼀⾯后视镜。
5.7.3.2后视镜安装位置、⾓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侧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5.7.4 挡泥板:
5.7.4.1各种车辆车轮的后部均应设置有效的挡泥板。
5.7.4.2挡泥板宽度不得⼩于车轮的宽度,下端应低于车辆中⼼线。
5.7.4.3⼤型货车、挂车(载质量4.5t 以上)的前后桥及机挂车之间⾝两侧,均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5.7.6 电瓶箱、燃油箱、液压油箱托架⽆严重腐蚀、变形,应安装牢固。燃油箱、蓄电池、排⽓管之间的距离不得⼩于300mm。排⽓管应从左侧或尾部向斜下⽅引出。
5.7.7货车车厢前部要安装⽐驾驶室⾼ 100mm 的安全架(⾃
卸车除外),车厢应整齐,厢板⽆破损变形,挂钩完好有效,⾏驶中⽆松动异响。⾼起升车辆须装护顶架并符合GB 5143的规定。
5.7.8 装载液态和⽓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排⽓管应装在车厢前⼀侧,向上排⽓。
5.7.9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专⽤车辆,车辆两侧及车后要喷涂“严禁烟⽕”或“注意危险”等字样。并符合 GB 4387 规定。
5.8 驾驶室部分
5.8.1 封闭式驾驶室须设有效的门锁。
5.8.2驾驶室座椅要舒适、牢靠,前后可调整。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操作⽅便,有关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5.8.3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视野开阔。
5.8.4 前风挡玻璃必须采⽤透明良好的安全玻璃,不得有眩⽬的波纹,⽓泡等缺陷,不能使⽤有机玻璃。5.8.5 驾驶室内要有通风、保暖、风挡除霜、遮阳装置。5.8.6 风挡玻璃左、右两边要装有灵敏有效的⾃动刮⽔器。5.8.7 仪表及指⽰灯
5.8.7.1车辆须设置有效的车速表和⾥程表(⼿扶拖拉机除外)。5.8.7.2采⽤⽓制动系统的车辆必须设置醒⽬的⽓压表。
5.8.7.3 车辆需根据产品设计要求设置机油压⼒、⽔温、燃油量、电压、电流等仪表或指⽰灯。6 电瓶车的特殊检验
6.1 蓄电池各极柱及连接线的接头应牢固可靠,⽆氧化物,电解液⾯应⾼出极板上端 10~15mm,加液孔盖应齐全且⽓孔畅通。6.2 电动机
6.2.1电动机运转平稳⽆异响,正反转速和⼯作温升正常,符合出⼚规定。电刷接触良好,防护罩齐全。
6.2.2 电动机悬挂装置与车架、减速箱、⽀座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6.3 电⽓控制系统、
6.3.1 主令控制器必须灵敏可靠,接触器的接点、触头表⾯清洁,接触良好。
6.3.2 换向开关、制动开关、电压表灵敏可靠,制动联锁保护、零位保护、紧急断电装置应完好有效。6.3.3 联接主令控制器踏板的复位弹簧必须可靠有效,当外⼒消除后,能使主令控制器返回原位。6.3.4 电⽓控制箱内应清洁、⼲燥,电器元件及接线端⼦应固定牢靠。6.3.5 过流熔断器、保险丝(⽚)应符合⽤电设备安全规定。7 专⽤机械升降机构及履带的特殊检验7.1 升降机构的检验
7.1.1 升降、倾斜油缸
7.1.1.1油缸应密封良好,⽆裂纹和泄漏现象。
7.1.1.2 油缸应达到额定的⼯作⼒和动作时间,倾斜油缸应灵活可靠地使属具倾斜;升降油缸应能平稳地升降属具及载荷,⽀承载荷时,油缸柱塞回缩量应符合产品出⼚规定值。7.1.2 属具及结构件
7.1.2.1 各类属具强度应满⾜⼯作的可靠要求。
7.1.2.2 各类⾃⾏专⽤机械的专⽤设备(叉、铲、⽃、吊钩、滚、轮、链、轴、销)及结构件(门架、扩顶架、臂架、⽀承台架)应完整⽆裂纹,⽆变形,磨损不超限,连接配合良好,⼯作灵敏可靠。7.1.2.3锁⽌机件齐全,⽆裂纹、变形,开启、锁⽌灵敏可靠。7.2 液压控制系统的检验
7.2.1液压系统管路必须畅通,密封良好,与其他机件不磨不碰。7.2.2液压分配器:
7.2.2.1液压分配器上必须有铭牌和指⽰牌,元件应配合良好,⽆泄漏。7.2.2.2操纵⼿柄(杆)⽆变形、轻便灵活,⼯作可靠。7.2.2.3安全阀动作应灵敏可靠,调整元件齐全有效。
7.2.3系统中的⼯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停滞和明显的冲动,应符合产品出⼚规定。7.3 履带系统的检验
7.3.1履带及各部的连接部位应牢固、运转正常。
7.3.2 履带连接部位的销、卡应齐全。传动轴、轮、齿、链磨损应不超限。7.3.3 各部结构件应完整,⽆变形,⼯作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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