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起草人: 起草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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