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和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
第七条 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
第八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发放,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工资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员工月出勤天数达到21.75天,月工作时间达到174个小时,即可全额领取该项工资,本公司承诺,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详情参照《XX公司岗位基本工资对照表》(由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2、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员工自愿,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1)、平时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1.5*平时加班时数计算;
(2)、休息日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2*休息日加班时数计算;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3*休息日加班时数计算;
3、职位津贴:略(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4、其他各类津贴、补助、奖金(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既从每月的 号到次月 号,当月 号发放上月的工资,逢休息日提前到上个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况可暂缓发放,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员工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中应包括员工的姓名、计发时段、发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代扣代缴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公司员工工资支付表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给予答复。
第七条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公司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员工不愿办理养老保险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过年过节费、年终奖励、高温费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作息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规范员工作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三条 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 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节,放假3日;
(3) 、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4) 、国庆节,放假3日;
第五条 考勤范围:
1、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 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考勤办法
1、下列人员,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七条 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八条 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
录。
第九条 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
5、 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 调休。
第十条 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考勤统计及评价
1、由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3、考勤计分办法。
(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爲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爲五级:
优: 90分以上;良: 80~90分;中: 70~79分;及格: 60~69分;差: 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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