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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2022-03-28 来源:步旅网


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

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类文

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企业管理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企业管理部应及时通报相应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所属公司应对企业管理部提出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整

改,并于收到企业管理部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企业管理部监督整改。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纠纷、诉讼案件; (二)在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纠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及诉讼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纠纷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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