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
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电站 铁 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架空电力线路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埋地油罐 通气管加油机 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50 30 25 20 16 25 50 25 20 16 12 22 50 18 16 12 10 18 50 18 16 12 10 18 50 18 16 12 10 18 18 16 15 15 15 25 22 10 8 1.5倍杆高 22 22 8 6 1倍杆高 18 22 8 6 不应跨越加油站 18 22 8 6 18 22 6 5 不应跨越加油站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 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而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4 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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