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法制工作初探
2020-08-27
来源:步旅网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和依法行政步伐的全面提速,既为政府法制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 发展 机遇,也为政府法制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如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在政府法制战线上摸爬滚打了多年的老兵,谈一点肤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如有不妥,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准确把握政府法制工作特性。 (一)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 政治 、 经济 、文化和 社会 事务,推进社会法治发展进程中,依照法定权限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层级法制监督以及对政府依法管理活动实施宏观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的重要工作。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又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本准则和基本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制工作,是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控制行政权利滥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打造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 意义,是各级政府真正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 (二)清醒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艰巨性。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 规律 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 问题 ,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有发生,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为政府法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提出,从另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政府法治建设和政府法制工作的艰巨性。 (三)正确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从属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把“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了依法行政的长期目标,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不能就政府法制工作抓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既要事实求是地强调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更要旗帜鲜明地突出政府工作的全局性,就以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把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政府工作而言,政府法制工作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也必须处于从属地位,政府法制工作应当始终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功能。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规制。 政府法制工作首先是行政工作,其次才是法制工作,和所有行政工作一样,政府法制工作也同样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同时,政府法制工作又是其他行政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的保障,因此,政府法制工作本身能否依法行政,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面对政府法制工作起步晚、发展慢、需要迫切的现实,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制工作规制就 自然 成为当务之急。 (一)关于抽象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从程序到实体,从制定到监督,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目前 ,急需纳入规范管理的是 法律 、法规、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将其定义为其它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监督法》分别以国务院决定和法律的形式首次将其明确地定义为规范性文件,实践中,虽然省市地方政府参照国务院的规定相继制定了一些规定,但绝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偏低,执行效果差,《监督法》虽然明确要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制度,但就连这仅有的外部监督截止目前没有操作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有的内部监督制度理应尽快纳入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或者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以真正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