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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

2022-07-23 来源:步旅网


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

——法律

一、 刑法

1、 功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法国家规定,减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才去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6、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菜场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菜场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八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 建筑法

1、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 在中华人民中和过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 建筑活动应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6、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

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7、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8、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的手续:

(一)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 可能损化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10、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从事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1、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一昂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2、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有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见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中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3、 监护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奇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哦那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4、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5、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此案去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

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反工、修理,并赔偿因此走阿城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安全生产法

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3、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 国家队严重危机安全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0、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1、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通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定力的劳动合同。

1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安全设备的暗转、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6)为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7)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9)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3、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指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 消防法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反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地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4、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1)使用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那个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2、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

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额商品混凝土惊醒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将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鹰大哥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限产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监测单位惊醒检测。

6、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7、 违反本条列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条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 违反恩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节后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专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读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一个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 施工单位因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也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 作业人员进入性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经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自己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围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卫队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爱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石林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在陈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8、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沿着哦你个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接卸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转专项工方案的。

七、 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

1、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

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对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安全僧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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