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联系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使用做出如下说明:
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对承包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此表。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此表予以确认。在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中明确规定:监理通知,承包单位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监理机构复核。而对于《监理工作联系单》,规范及规程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与监理各方工作联系用表。即与监理有关的某一方需向另一方或几方告知某一事项、或督促某项工作、或提出某项建议等,对方执行情况不需要书面回复时均用此表。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由于《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有《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进行回复,而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有的时候回复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在上级各部门的检查中出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些监理人员就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代替《监理工程师通知》。
这样做暂时避免了监理通知无回复及监理资料不交圈闭合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了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会不严肃落实,监理工作控制措施不能严格执行影响监理工作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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