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要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驻外机构及事业部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第四条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指员工结束培训后,在岗工作3个月的考察期。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六条 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作全面的评价。
第七条 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
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条 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两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1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l.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2.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学习接受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能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绩效: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学习任务,并达成每月的改进目标。
第十一条 期终评议结合岗位标准,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资格;品德、素质、能力(应知应会)、绩效、经验。具体实施办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干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第十二条 思想导师、主管和员工共同承担考核责任,原则上思
想导师为一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负责;员工的主管为二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若二级考核者修改了一级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应向一级考核者反馈,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一级考核者或主要考核责任人必须就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进行正式的面对面地反馈沟通,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及改进措施,共同制订下一步学习/工作目标或改进计划。反馈是双向的,考核者应注意留出充足的时间让被考核者发表意见。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都负有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沟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反馈时,被考核者无论认不认可考核结果,都须在考核表上签字。签名仅代表知晓考核结果,并不一定代表认可。
第十五条 被考核者如果不认同考核者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在与考核者沟通后仍不能达成共识,可向考核者的上级主管、干部处或人力资源部投诉。授诉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六条 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操作步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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