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作者:陆欣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5期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营企业在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许多民营企业存在经营行为、用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矛盾与争议不断增多,一部分已经演变成劳资冲突,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劳资冲突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066-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劳动合同的不规范、不合法、以资方为主导的不平衡性、劳动安全问题等。劳动争议的增多和劳资矛盾的加剧,严重影响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劳资冲突成为民营企业进一步成长的瓶颈。因此,分析和研究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对于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分析
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对促进社会就业、创造国家税收、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以年平均9.5%的速度增长,民营经济年增长速度达到了20%,在中国的GDP增长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数量从1979年的不足10万户发展到2009年年底的787.5万户,在30年间增长了77.75倍[1]。截至2009年9月,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已达到1.5亿万人,而且每年还继续吸纳80%的新增就业人员[2]。民营经济的税收在个体私营经济层面全年纳税总额达到了8 586亿元[3]。这些数据表明,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总体基本协调,这种发展趋势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所以研究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存在的问题,分析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内容不规范。民营企业普遍存在雇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合法、雇主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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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报酬方面。工资的决定权大多掌握在企业主手中,由企业主单方决定;而且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同时,拖欠、克扣、压低职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3.劳动保护方面。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超时劳动问题,企业主强迫劳动者不合理地加班加点工作。职工每天工作 10—12小时的情况很正常,个别企业甚至更长。有些企业故意订高劳动额度,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加点。
4.劳动条件方面。安全卫生无保障,劳动条件恶劣。许多企业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对工人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较多,职业病危害较大。
5.社会保障方面。与公有制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职工的参保率低,享受的社保福利明显不足。据一项对中国十大城市508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各项保险福利支出占工资比例的近60%,而民营企业仅占18%,并且参保人数仅为应保人数的12.1%。 三、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发现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资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过于求,就业困难,从而造成劳资关系的资方强势。在劳动力市场上,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选择余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资双方根本不可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为了就业不得不放弃对正当权益的要求。高失业率也对民企员工构成强大的竞争压力,不敢对抗资方的侵权行为。 2.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在民营企业中,企业主是绝对的强势群体,员工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上,形成了不平等的劳资关系。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压低劳动成本,通常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很少考虑员工的利益和权益,无视员工的正当权益。企业主掌握对企业的控制权,民营企业主的无限权力和员工不具备企业决策权导致员工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企业的劳资关系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3.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劳方在与资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被迫签订诸如“伤亡自负”的“生死合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资方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劳动合同中缺失或者模糊一些有关员工利益的条款,合同只对企业员工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只有签或不签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而不体现员工应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政府部门也缺少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劳动和签订率低且不合法不规范依然存在。
4.政府执法不严,监管力度不强。劳动法律的实施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导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对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强。一方面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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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于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是一个地区创造GDP的主力,因而政府因为担心影响业绩而放松甚至放纵对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管理。
5.劳动法律法规的缺失。中国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初步健全,但适用于民营企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不够完善。时至今日,中国没有一部规范民营企业市场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上也往往参照国有企业来处理。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尤其在涉及劳资关系方面更复杂,牵扯面也更广泛,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就导致在处理民企劳资纠纷时能救济的法律途径和手段十分有限。
6.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滞后。工会组织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建立工会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有助于协调解决劳资纠纷问题的,也有力促进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的。但实际中,民营企业组建工会或者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是非常困难和有局限性的。工会组织的成员及会员代表都是老板批准的,所以工会实际成为资方的附属机构,无法成为劳动者真正利益的代言人。
7.不合理的薪金制度。由于民营企业中企业主和员工的地位的不平等性,在工资待遇、福利方面等仍然完全由企业主说了算,由资方说了算。即使某些民企采取了薪金的激励机制,企业员工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和个人绩效有关系,但这种绩效工资制仍然是由企业主做主的,尤其是现在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更使得资方自行决定员工的工资报酬。当员工认为其实际付出与所获得的报酬不平衡时,则必然会发生劳资双方的纠纷。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企业主主观的原因,也有政府方面的客观原因。所以,必须采取积极对策全力解决民营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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