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设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乙发包人:承包人:
签订日期:级(岩土工程设计类)
2017
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
发包人: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1.3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4 工程规模、特征:详见业主提供的相关图件(电子版本)。1.5 岩土工程任务(容)与技术要求:基坑支护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满足施工要求和本项目基坑开挖的安全性要求;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1 2 3 4 5
资料文件名称项目总平面图地下室桩位平面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形图及管网图地下室结构平面图
份数1 1 1 无1
施工图
通知开工时
容要求施工图施工图施工图
提交时间通知开工时通知开工时通知开工时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1 2
资料文件名称最终设计计算书最终设计图纸
份数5 5
容要求施工图施工图
提交时间专家论证通过后7日专家论证通过后7日
第四条: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1日,承包人应于实际开工后15个日历天完成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有待专家论证的计算书文本((5份)。
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工作成果,如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或发包人要求修改的,承包人应当在包人提交最终成果。
7个日历天按照要求完成修改工作并重新提
交。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通过专家论证后,承包人须按照第三条的约定向发
5份、A3格式)、施工蓝图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计取,总价固定。5.2 该基坑岩土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属Ⅱ级。5.3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为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设计费中包含成果制作及交付、修改、专家论证费及专家组相关费用、设计技术交底、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分期实施、特殊情况方案调整、参加基坑工程验收、保修期质量问题解答;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主任何其他费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
拨付工程费时间(设计工作进度)
专家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
工程施工结束
合同总额百分比
80% 20%
金额人民币(元)
人民币(乙方的设计
方案需通过甲方审核认可,并通过审图及专家论证。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本
5.4 上述费用为含税价,承包人应在每次按约要求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出具发票,发包人在承包人出具相应发票并满足约定付款条件后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对于承包人尚未开始设计的部分,如发包人就工程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则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不作调整。对于承包人已经完成设计的部分,如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则承包人的工期根据变更部分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相应顺延;承包人的设计费不增加。
6.2 因承包人设计不完善、不满足规标准等而需调整修改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发包人提出变更的情况,工期及费用不作调整。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项目以外的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3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还需提供所有成果的电子文档。
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采取有效及时的补救措施外,应退还全部已收设计费并支付相当于合同设计费总额的约金;此外,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
7.2.3 承包人不得公开、泄露、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或将其用于与履约无关的用途。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基坑支护体系施工至回填土结束),承包人应及时解决所碰到的地基岩土有关的各种技术问题。
7.2.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施工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并签署相关文件。
7.2.6 项目出正负零前的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专职设计人员须全过程跟踪服务,从收到发包人书面、、口头通知起五个小时,承包人指定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到场解决或协助解决问题。
7.2.7 承包人参与基坑工程验收,负责保修期质量问题解答,根据要求出具书面维保方案。
7.2.8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承包人的工期根据返工部分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相应顺延;承包人的设计费不增加。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被视为违约。但发包人须对承包人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实际完成且经发包人认可的合格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结合本合同总设计费确定。
8.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设计费,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自其收到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日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合格的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需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承包人逾期
20%的违
情形累计超过5日的,除承担上述逾期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设计费总额
20%的违约金。承包人出现
20%的
提前解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发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设计费总额违约金。
8.5 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
8.6 承包人不依约履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答疑、协调配合、技术问题解决、参与验收等全过程配套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送整改通知,承包人应于通知规定的期限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8.7 合同一方依约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的(包括各类直接和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发包人有权在支付任何款项时直接扣除承包人依约应予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九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9.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9.2 发包人应于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7 天检查验收完毕、出具检查验收证明或相关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出具检查验收证明或意见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皆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盖章后生效。双方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叁份。
8.4条的
本合同附件:承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包人名称: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联系地址:邮编::传真:
承包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盖章)
承包人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联系地址:邮编::传真:
(盖章)
日期: 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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