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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编号:
产品经销合作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地址: 地址:
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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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作)协议
供货单位:****有限公司 经销单位: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鉴于:1、甲方愿意发展其制造的“ ”牌商用电磁炉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的销售业务;
2、乙方已接受甲方授权为本合同规定区域的经销商,经销“ ”牌商用电磁炉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更好的维护明确双方权益,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范围内进行销售甲方提供的商用电磁炉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名称、目的及协议期限
1.1协议名称:商用电磁炉产品经销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1.2协议的目的:甲方授权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甲方所提供的系列产品销售、服务和市场推广的权利,同时,乙方必须维护该项产品市场品牌形象和推广义务,通过经销甲方所提供的相关产品,享有甲方授权区域的市场拓展经销权,建立双方共赢的合作关系;
1.3协议期限: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年 _ 月 _ 日起至 _ 年 _ _月 _ _日期满为止(有效期为 壹 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第二条 授权经销产品和区域范围
2.1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区域经销“ ”牌商用电磁炉系列产品;
2.2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区域为: ;乙方购买合同产品只能在规定区域进行分销或零售活
动,否则,第一次发现扣除所发生的100%业绩作赔偿;第二次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按本合同及其约定享有的年终奖励及优惠政策待遇,严重的将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
第三条 经销授权条件 3.1乙方经销资格确认
3.1.1甲方严格按招商政策的条件及内容,进行乙方销售资格审查,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经确定乙
方为经销(合作)商后,签订本协议,享有规定区域的经销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1.2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预付货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后,享有甲方指
定区域经销权资格;
3.1.3乙方必须在 年 月 _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预付货款 万元(汇款到甲方指定账
号为准)。 3.2乙方销售额约定
3.2.1自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第三个月内必须完成任务额为_ 万元,半年内必须完成销
售 万元以上,后续月销售额平均要达到 万元,年度销售任务总额达到 万元。
3.2.2 乙方按甲方约定年度销售任务总额: 万元,完成任务总额:100%(按实际订货到账款为准),
甲方年终给予乙方返点奖励 2% ;
3.2.3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底目标进度(单位:万元); 销售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销售目标 合计 3.2.4以上各月销售额相加等于全年销售任务总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力
4.1.1甲方有进行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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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甲方有应对市场运作对产品价格进行相关制定和调整的权利,但必须在价格调整前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1.3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按进度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如果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没有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在合同区域内另选定经销商;
4.1.4甲方有维护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品牌运作等权利; 4.1.5甲方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权力;
4.1.6在合同有效执行下,甲方与乙方签订经销授权协议区域范围内不得发展其它经销商; 4.1.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用户安装档案,并录入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系统; 4.1.8甲方有权指定经销区域合同产品的销售价格,乙方必须执行; 4.1.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4.1.10根据市场需要,甲方有权修订各项营销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 4.2 甲方义务
4.2.1甲方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的义务; 4.2.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证书;
4.2.3在签署本协议后,甲方有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义务; 4.2.4甲方对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机械故障,有其对产品进行保修、维修、换货的义务; 4.2.5甲方有对产品缺陷,产品隐患、市场政策的调整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的义务; 4.2.6甲方有对乙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回复的义务; 4.2.7甲方有对乙方的客户意向等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4.2.8甲方有免费培训乙方 2-3 名安装调试、维修技术人员的义务;
4.2.9甲方有义务在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商务洽谈、投标、售后服务等方面对乙方予以支持,甲方向乙方提供支持的范围以本合同附件约定为准,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向乙方提供上述支持而对乙方的经营及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4.2.10甲方驻经销区域的营销人员有义务强化市场管理,保护乙方的合理利益;
4.2.11指定区域内的合同产品经销商发生市场冲突时,甲方驻区域内的营销员有义务进行协调,并做出公正裁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乙方有经甲方授权销售区域内进行电磁炉产品独家经销的权利,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经销商之间不得串货、禁止跨区域销售, 否则按第二条款处理; 5.1.2乙方有获得甲方在技术方面支持和服务的权利;
5.1.3因甲方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乙方有要求甲方换货的权利;
5.1.4 乙方有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宣传、商务、维修等)做出评价及投诉的权利。 5.2 乙方义务
5.2.1 乙方有进行规范化市场销售,自主维护市场秩序,不进行恶意价格竞争或低价倾销的义务; 5.2.2乙方有维护甲方产品的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5.2.3乙方有投入足够的人力、资金、市场拓展、办公条件来确保年度采购销售任务完成的义务;乙
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当地良好的社会关系,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经营能力;
5.2.4乙方有维护甲方产品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义务,在授权经销区域对假冒产品进行打击; 5.2.5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产品,技术方面的咨询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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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在授权经销区域售后服务,市场维护未达标并有投诉现象,严重造成甲方声誉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或取消乙方经销商权资格,并有权继续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2.6乙方按照甲方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月度、季度、年度销售任务额,提供市场销售拓展计划,同
时完成所辖范围内二级经销渠道商的开发;
5.2.7乙方有需要自行投放广告,印刷制作宣传品,必须经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2.8乙方有配合甲方在乙方销售区域的各种市场推广活动的义务;
5.2.9乙方在经销区域按公司统一标准要求建立形象店,专门用于展示“新纽威”牌商用电磁炉产品; 5.2.10乙方必须在形象店内按甲方要求购买一定数量样机以做展示之用; 5.2.11乙方有对甲方技术专利、商业信息等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5.2.12为深度开发销售渠道,乙方应配置专业人员对销售渠道进行开发、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 5.2.13 乙方有义务每月30日统计月度销售业绩与甲方核对,作为销售任务考核。 第六条 产品定购和价格、结算方式
6.1甲方根据乙方的定购单向乙方提供 牌系列产品,按甲方最新公布的(不含税)供货价:“***”牌
折;;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6.2乙方经销区域市场销售价格:合同产品的销售实行全国统一指导价格,乙方向经销区域市场销售合同产品时,产品价格统一按甲方指导价格执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合同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6.3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产品定购单格式规范填写定货,产品定购单必须有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确认有生效(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4甲、乙双方按照每单结算方式进行产品货款结算,所有定货只有在其预付定金、全部货款到达甲方后方可发货;
6.5对于标准产品每一宗订货的交货期限届时由双方以产品定购单通过传真确认为准,最迟不得超过货款到账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
6.6对于非标准订做产品订货交货期限届时由双方以采购订单传真方式请求确认时间为准,非标定单一经确认,数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或者退换 ,因乙方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须以最新报价为准; 6.7如乙方提前支付产品采购货款,甲方将届时为乙方建立独立财务账目,并按时与乙方财务本月发生货款业务往来进行财务核对。 第七条:服务、支持政策及质量保证
7.1甲方对乙方提供标准化的服务。
7.2乙方必须每月底将所售出的产品建立完整客户服务档案,及时提交给甲方,以便做好售后服务。 7.3甲方根据市场实际需要提供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宣传品推广支持。宣传推广的形式可采用广告、营销会议,展览会等方式。
7.4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除自然灾害损失外),乙方自提货日起出现质量问题,1个月内包换,24个月保修(微晶玻璃、外壳、锅、桶等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因防水不当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对不按说明书使用操作引起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7.5在产品保修期内,甲方对符合保修条件产品提供免费维修(以7.4所例为准)。超过保修期后,将 对故障产品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收取零部件费用和维修费用。
7.6乙方客户乙方自行维护,如出现重大问题,乙方处理不了,则由甲方派人维护。
7.7如实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需返厂维修的,保修期内,运费由甲方支付,保修期外非质量问题引起的往来运输费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甲方注册商标的使用
乙方必须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 ”注册商标及合同产品的名称或其简称,并必须标明自己为甲方指定区域内合同产品的经销商,除此之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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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注册商标。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补救
9.1违约: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所列任何条款,则视为违约。如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提出改正要求。违约方在10日纠正违约行为,则不视为违约。如因违约方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对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9.2乙方获得经销权后,不得仿冒及向其它第三方仿冒甲方产品,或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如违反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9.3甲方、乙方双方发生违约事项,或争议双方应共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9.4经双方协商对违约事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乙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点向所在地方法院提出申诉。
第十条:协议续订、终止、解除;
10.1本协议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签申请,经双方协商,原则在乙方完成年度采购任务的情况下,续签协议,并且,乙方拥有签署下一年度经销协议的优先权,如协商未果合同到期终止;
10.2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协商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协议到期终止或中途解除,乙方应于协议期限届满
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将展厅样机退还甲方,在双方结清其他款项后,样机货款将在协议到期后退回;
10.3其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合同他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11.1因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爆炸、战争等)不可避免及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则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而造成的损失,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11.2以致合同一方在超过十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合同他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11.3转让: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合同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合同内约定的任何权
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属无效转让;
11.4商业秘密: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期满后3年内,对任何第三人泄漏有关
本合同内容、本合同履行情况及/或合同他方业务经营的任何资讯或商业秘密;
11.5可分割性:本合同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
力;
11.6合同变更:关于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应以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11.7传真件有效:甲方同意乙方凭加盖公章的订货单和申请单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单据传真件提货有效。乙方在传真后三日内需将原件快递给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1.8售后服务周转机及时退回:乙方在业务过程中,如需退货,乙方应在退货流程申请审批后30天内将机器退回甲方指定仓库,如乙方在30天内未将机器退回,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退货机器销售价格收取换发机器款项;
11.9乙方应按照订单及时提取货物,收到甲方通知提货时间后最迟不得超过七天,对无故延期提货
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定单未提机器收取仓储管理、租赁等费用,仓储费按照延期提货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三每天收取,自应提货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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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协议的签定、生效、签署日期及附件
13.1本协议从乙方首期预付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本协议附有双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13.4签约地点 :本合同签订于甲方办公地址;
13.5争议解决:对于任何因本合同本身或本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供货单位: 经销单位: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 账号: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公章): 公司盖章(公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传真: 公司传真: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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