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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作纠纷起诉状

2023-07-09 来源:步旅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毛诗友,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姚俊顺,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220000)元整。

2. 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零六分(¥32233.06)(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1日)

3. 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借款利息人民币八万贰仟捌佰伍拾肆元肆角伍分(¥82854.45)(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姚俊顺于2013年1月6日与原告毛诗友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居中联系并促成原告与青海省民建矿业公司就青海省刚察县伊克乌兰乡尼合自地区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签订合同并履行,若原告与青海省民建矿业公司达成合作并实际履行,则由原告向被告依照工程合同每立方壹元的价格向被告支付合作中介费,若所签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由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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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2013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中介费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其中贰万元为现金支付,被告出具收条以为凭证。后原告未能与青海省民建矿业公司达成合作,原告依据之前与被告所签合作协议向其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合作中介费贰拾贰万元,被告未予返还。直至2014年10月22日,双方约定2015年6月前由被告返还贰拾贰万元,如未依约还清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以为凭证。

2015年6月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未如约返还合作中介费220000元。其后原告多次向其主张权益,被告至今未还。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据:

1.《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

2.收条复印件1份

3.借条复印件1份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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