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豫卫农卫[2009]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28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豫卫农卫〔2009〕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 3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新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区域内相对统一。省辖市所辖县(含市、区,下同)补偿模式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要基本一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医疗消费水平,各县具体补偿比例可适当浮动。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六)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执行,并确保在一个运行年度内参合农民公平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具体内容 2 / 3
(一)完善统筹补偿模式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省新农合已形成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三种模式。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为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2010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门诊统筹模式。原则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年要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2011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二)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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