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方 案
编制: 审批:
项目负责人: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住建部、股份公司、一局集团、华江公司发布的文件和通知,结合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此工作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 实施负责人:
成 员:各施工班组劳务工头
第一条 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项目部监管。
第二条 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具体实施保证方案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选用公司合格分包进行工程投标。(云筑网不良记录不得投标、X5平台准入)
2、将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及总包代发工资作为招标条件。 3、经招标、定标后七日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需办理备案)。 4、项目部对工人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5、组织开展合格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及维权教育,并答卷考核。 6、劳务分包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项目部备案。 7、劳务分包为进场工人办理工资卡。 8、项目部为工人录入实名制信息。 9、工人通过实名制门禁系统进入施工现场。
10、劳务分包按月上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
11、经项目部核实无误后,对工资表进行公示(不少于三天)。 12、项目部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影像资料或留存银行流水。 13、工人退场,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工人结算证明上报项目部。 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完善管控措施
1、项目部单独成立农民工调查小组并在生活区设置办公室,专门调研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或者合作队伍由此现象,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由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验收存档,并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3、我项目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队伍负责举证,项目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公司项目在市场经营中,始终坚持“保质守约、薄利重义”的企业宗旨。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若有幸中标,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3、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4、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章 相关设备要求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项目部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脑微机、数码相机、固定窗式公告牌等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
第三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固定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项目部把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方案细则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方案细则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队伍,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
第二条 各合作队伍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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