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渊源
3.刑法的法律性质
4.刑法的体系
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
一、刑法的概念
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 (1)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
(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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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
(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
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2、 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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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章、节、条、款、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刑法解释
(1) 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2) 刑法解释的效力
① 正式的刑法解释:
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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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04年12月29日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②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3) 刑法解释的方法
A、文理解释 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
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B、论理解释
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一,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沿革,阐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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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四,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发生错误时,运用法理解释。如63条的减轻处罚
第六,体系解释:
例如: 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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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问题】正确理解刑法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含义: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涉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实体的适当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法益保护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包括立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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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要求] 理解把把握我国刑法关于效力范围的规定
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1. 属地原则 2. 属人原则 3. 保护原则 4. 普遍原则
(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即领陆、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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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空。
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土的延伸
2、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其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其三,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我国公民:(1)一般公民:适用,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2、对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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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适用
(2)在国外:一般不适用,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适用:
A、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B、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四)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3、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原则:从旧兼从轻
注意问题:
(1)旧法类推定罪,新法亦为罪,如何适用?(2)可否对同一案件适用有利于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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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
(3)从旧兼从轻是否包括行刑?(4)累犯从新(5)从旧兼从轻不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6)继续犯、 连续犯
第四章 犯罪概念
【本章要点】1. 犯罪概念2.犯罪的基本特征3.犯罪的本质4.犯罪的分类
一. 犯罪概念
1.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 如西班牙刑法:“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2)实质概念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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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学理定义: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 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4.重罪、轻罪和违警罪5.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本章要求】
1.把握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了解外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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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对该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3、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 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要件(3)犯罪的客观要件(4)犯罪客体
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元递进式
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和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双层模式
可得宽恕: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责任阻却事由
正当理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相当于违法阻却事由中国、
俄罗斯:四要件横向整合式
第六章 犯罪主体
【本章要求】
1.理解和把握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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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和把握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3.了解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一、 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二、我国刑法根据不同年龄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下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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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关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针对不同的精神状况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4、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 神志不清的情况。
5、生理功能丧失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五、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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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的特征
(1)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2)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2、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
第七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要点】
1. 概念: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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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形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及其意义
5.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点和区别点
6.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故的界限
7.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8.认识错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 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①明知内容:行为性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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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认识程度:“会”包括必然和可能
③是否要求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2)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类型
(1) 直接故意(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三种情况
三、 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日本刑法175:过失爆炸、
2、犯罪过失的类型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A、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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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疏忽大意的过失
A、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四、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区别:
六、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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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1) 误认无罪为有罪(2) 误认有罪为无罪(3) 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2、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1)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A、 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B、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D、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假想防卫。
(2) 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危害结果的手段
三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以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3.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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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实际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2) 因果联系的错误(3) 因果进程的错误
七.期待可能性
1.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2.法律性质: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限于法律规定
德国认为是法定事由,即认为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如德国刑法规定:由于慌乱、恐惧或者惊吓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处罚,理论基础就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日本则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
[预习提纲]
1.危害行为的含义2.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和判断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二.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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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其一,主体特定性其二,有意性其三,有害性其四,刑事违法性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作为与不作为
(1) 作为:所谓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第二,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一是利用他人的作为。二是利用动物的作为。
第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2) 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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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
2.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含义
2.间接因果关系判断
(1)中间因素的介入,完全中断了前行为与后果的必要条件关系(2)介入因素完全受前行为的支配,无独立性
(3)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但未切断前行为与后果的联系,前行为仍为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A.前行为只提供基础,未起积极作用B.前行为仍起决定作用:C.介于A、B之间
(4)行为具有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力量,但人们有可能采取措施阻止,而介入因素对采取措施起了障碍作用,使本可避免的结果不能避免
六.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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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
二、 犯罪客体的分类(层次)
1、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例如非法拘禁罪。
(3)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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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被告人赵XX,男,57岁,农民。被告人赵XX系养花专业户。赵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人院偷花,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不断发生花卉被盗之事。为抓住偷花人,赵在自家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线。因怕电死人,就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通电后用手试过,确信不会电死人。此后,每天晚上给电线通上220伏交流电。某日晚10时许,被害人高XX(男,X岁,与赵XX同村)会同马XX,赤脚光膊跳人院内(院墙高188厘米)上身碰在电线上,触电倒地。赵XX听到院内有动静,赶快出屋察看,见有一人倒在地上,马上拨掉电源插销,用木棍把高X X钩离电线。等马X X带人来抢救时,高X X已经死亡。
问:对于高某的死亡,赵某有无罪过?如果有,是哪一种罪过?请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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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199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侯。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
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第十章 阻却违法性的行为
[本章基本要求]
1.正确理解、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正确理解特殊防卫权
3.正确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把握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 阻却违法性行为概述
1、阻却违法性行为的概念: 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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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3) 执行命令行为(4) 正当业务行为(5) 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6) 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二、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起因条件— 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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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防卫权
刑法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湖北某市街上横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者当场打死有奖”,“对抢劫银行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当场打死有奖”
三、 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要件
(1)起因条件—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危险来源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可行性条件—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5)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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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天晚上10时许,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李某(男,商场职工)上前干预,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纠缠,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刺伤何某及其同伙顿某,夺路逃跑。何等四人在后面呼喊追击。途中恰逢许某骑车经过,听到呼喊声以为是在抓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不能挣脱,不得已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事后许某经检查为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因大出血死亡。
问:李某刺伤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态
【本章重点问题】
1.犯罪既遂的标准
2.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3.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4.犯罪中止的特征及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二、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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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齐备法律规定的结果或行为的犯罪形态。
2、 犯罪既遂的类型
(1) 行为犯 (2) 举动犯(3) 结果犯 (4) 危险犯
三、 犯罪预备
1、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1)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a.准备工具行为;b.调查行为;c.途中行为;d.守候行为;e.尾随行为;f.排除障碍行为;g.预谋、策划行为;h.练习犯罪技能
(2) 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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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虚设
四、 犯罪未遂
1、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与否的判断:
法益面临直接、紧迫威胁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 犯罪未遂的类型
(1)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未遂的区别)
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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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中止
1、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 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4)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
2、 犯罪中止的类型
(1)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本章重点问题】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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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
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理由
1、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为处罚非实行犯提供依据
3、区别对待的需要
二、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中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3、 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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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的特征:
四、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1、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 主犯的定义和种类
定义: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种类: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 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
一是全部具有可罚性性的聚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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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
三是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分则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定义和种类:所谓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 胁从犯的定义和特征: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 教唆犯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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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① 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A、教唆内容的特定性B、 教唆对象的限定性C、 教唆行为的独立性D、 教唆方式的多样性
② 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 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能作为教唆犯处理
③ 教唆犯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3)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本章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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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象竟合犯、继续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及其处罚原则
2.结合犯、惯犯及其处罚原则
3.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及其处罚原则
一、 罪数判断标准
(1) 犯意标准说 (2)目的标准说(3)行为标准说 (4)法益标准说(5) 结果标准说
(6) 犯罪构成说(7) 个别化标准说或折衷标准说
二、 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1) 想象竞合犯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2) 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3)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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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使得某一行为因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包含关系: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交叉关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处理: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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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A、 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B、 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C、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
D、 行为人对重结果出于过失
要与转化犯区别开来
2、法定的一罪
(1) 结合犯: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
(2)惯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理论上一般把惯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常业惯犯,另一种是常习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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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
(1)连续犯:指基于一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通说认为,牵连犯属于处断上的一罪,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对牵连犯的处罚分两种情况
实行数罪并罚
不并罚:从一重罪处断 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升格法定刑处罚
(3)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按吸收行为定罪量刑的犯罪类型。
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主行为吸收从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事中行为、吸收事前行为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1、刑事责任的定义:指犯罪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接受国家对其采取谴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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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等强制措施的义务
2、刑事责任的待征
(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2)以犯罪行为人接受国家刑事惩罚和否定评价、谴责为内容
(3)因犯罪行为而产生
(4)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
(5)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性
(6)是回顾责任与展望责任的统一
(7)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现实根据、法律根据、理性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产生、终结
1、刑事责任的产生:行为人犯罪成立之日起
2、刑事责任的终结(1)自行终结:已过追诉时效;撤回告诉;犯罪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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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实现而终结:A、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B、非刑罚处理方法执行完毕C、免刑有罪判决生效之时
第十五章 刑罚概说
【本章重点问题】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
3.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所谓的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特点:1.严厉程度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二、刑罚的功能
1.惩罚的功能 2.矫正功能3.安抚功能 4.威慑功能5.教育功能
三.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规定刑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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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犯罪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犯罪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本章要点】
1.各种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死刑存废问题
3.刑事损害赔偿
一.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以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刑罚的分类 2.刑罚的排列
二.主刑
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罪犯(2)管制的执行内容(3)管制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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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4)管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它适用于那些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的执行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3)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拘役的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有期徒刑执行的场所,一种是监狱,另一种未成年犯管教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送交执行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专门执行场所。
(2)有期徒刑的刑期
6个月—15年,在数罚并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15-25年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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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5、死刑
(1)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的核准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①死缓的适用对象
A.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B.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别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
②死缓的考验期限
③死缓的考验结果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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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的方法。
罚金的数额确定 罚金的缴纳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管制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B.判决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完毕之日计算
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D.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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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1、赔偿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终审分文不赔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因强奸引发的贞操权索赔案,12月6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姚某要求罪犯刘某给予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
1998年8月15日下午,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与姚某相识,当天下午5时多,刘提出请姚某吃饭,将姚带至深圳市某花园自己的住所,将其骗进卧室,并反锁房门,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姚实施奸淫,并将其禁锢在他的住所4个小时之久。直至次日凌晨趁刘去卫生间之机,姚打110报警获救。次日经罗湖区公安分局黄贝岭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书认定原告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处损伤,且原告处女膜破裂。2000年8月28日,经广东高院终审裁定,认定刘某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
【本章要点】
1. 刑罚裁量的内容
2.量刑情节
3.累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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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首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6.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实行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内容:
(1)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实行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2)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 种和刑度的确认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以刑法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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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2)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
三.刑罚裁量的情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
1、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 应当是义务,可以是权利
2.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环境 (3)犯罪的对象(4)犯罪的结果(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四.累犯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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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A.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B.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是以上的刑罚
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D.犯罪主体在18周岁以上
(2)特殊累犯:也称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 66条的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进修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情形。
2、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五、自首和立功
1、自首
(1)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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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一、时间 第二、向谁投案 第三、自动性 第四、方式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
第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现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以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②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
B. 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2)自首的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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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立功
(1)立功的概念和种类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2)立功的处罚原则: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处刑法有修改)
六.数罚并罚
(1)“以上”、“以下”的问题(2)限制加重的确定依据问题1.数罪并罚的定义:指对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一,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数刑中有两个以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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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3.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个犯有数罪的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前:8年 3年后 7年
漏罪:在8年—15年之间确定,然后减3
新罪:8年减去3年,然后在7年—12年之间确定
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重:
(1)起点刑可能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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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面例
(2)实际执行可能超过最高限制
前:15年 10年后 10年
15减去10,然后10—15
(3)执行时间越长再犯新罪,实际执行的起点刑越高
前:15年 后10年
5年后 15减去5,然后10—20 起点为15
8年后 15减去8,然后10—17 起点为18
10年后 15减去10,然后10—15 起点为20
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3)数个无期徒刑的并罚问题
(4)不同种自由刑的并罚问题(5)原判为数罪后发现漏罪的限制加重问题
(6)执行期间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问题
七.缓 刑
1.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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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3)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禁止条件
3.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4.对缓刑的考察和处理: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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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特别缓刑制度:(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2)考验的方法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本章重点】
1.减刑的适用条件
2.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监规我,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囊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减刑的条件(1)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3)适用减刑的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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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减刑的刑期计算
二、假 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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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对假释犯监督及处理: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
【本章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时效
1、时效的概念和规定时效的根据
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1) 刑罚目的已经实现(2) 犯罪人已遭受了相当于刑罚的痛苦(3) 难以取证(4)社会关系已经得到恢复,没有必要
2、追诉时效的期限3、追诉时效的延长4、追诉时效的中断
二、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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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赦免的定义: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2、赦免的种类:大赦 特赦
某晚,王某(男,16周岁)骑着自行车,携带铁榔头,旋凿等作案工具,尾随一单身骑自行车的女青年沈某至一偏僻小路,猛然上前用铁榔头敲向沈的后脑,并将沈拦截,欲强奸沈,因沈极力反抗、呼喊而未得逞,后即骑自行车逃跑。沈回家后告诉其父,其父向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描绘了作案人体貌特征,提供了作案人骑自行车和使用铁榔头这一线索。警方派员在案发地点附近搜寻,至一小桥上发现一男子在桥栏上休息,边上停放有自行车,上前检查时发现该男子与沈的父亲提供的作案人体貌特征较为相符,并发现自行车书包架上有一把铁榔头,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盘问,王某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问:王某是否构成自首?为什么
请你仔细阅读课本关于自首部分内容后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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