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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2022-07-27 来源:步旅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6]47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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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应

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

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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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

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

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

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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