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6]47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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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应
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
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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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
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
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
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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