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2023-06-27
来源:步旅网
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其中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门 槛。2010年又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40号、137号、 139号等对纳税人身份认定及其管理政策进行了重新规 范,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提供了较大的选择范围。 一、纳税人身份的法律界定 1.销售额。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中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 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从事批 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的被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 税暂行条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 2.增值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对 特殊产品适用13%的税率 、规模纳税人由旧《条例》的 工业企业征收率6%和商业企业征收率4%统一调低至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是为了一定程度弥补 不能进项抵扣带来的税负增加。 3.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即 当期销售额与当期可抵扣的购进货物的金额之差。小规 模纳税人为销售额,不能抵扣当期的购进货物金额。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理论 由于两类纳税人适用的不同销售额范围、税率和计 税依据,使得两类纳税人在进行身份选择时,依照不同 的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1.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办法 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利用节税点增值率与增值率的比 较,确定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为T,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为T’,销售额为S(不含税,下 同),可抵扣的购进货物金额为B,增值税税率为t,征收 率为t’,增值率为R,节税点增值率 。有: T=S×t-B×t;T’=S×t;R=(S—B)/S;T=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R=t’/t 此时的增值率R就为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 的节税点增值率R 。 当t=17%,t’=3%时,节税点增值率R*=17.65%;当 t=13%,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3.08%。 当R>R 时,表明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较少,特 别是购进货物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 纳税人,而此时如果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17%或者 78 的税收筹划 13%,就会加大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所以应选择小规模 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具体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拆分销 售额,进行企业分立或者成立几个独立的生产部门。 当R<R 时,表明购进金额能够充分抵扣,如果选 择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获得购进抵扣的节税收益,所以 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新《条例》和《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 第22号)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要申请成为一般规 模纳税人重新进行了确定,取消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过 程中的约谈程序。国税发22号和139号也明确了对于已 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超过了认定销售额 范围的可以重新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这些新的条例都为 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2.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设定代表值同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但s和B为含税 销售额和购进额。含税节税点增值率为R 。有: T=(s×t-B×t)/(1+t);T’=s×t’/(1+t’);R=(S—B)/S; T=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R=t’(1+t),t(1+t) 此时的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0.05%;当 t=13%,t =3%时,节税点增值率R*=25.32%。 判定方法同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一致。 例:某生产型企业在设立前预计企未来三年内可能 年销售额在170万元左右,每年购进的可按17%的税率 抵扣的不含税价格大致为120万元左右,如果在设立时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此时就可以通过含税节税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增 值率R为29.41%,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20.05%,此时 29.41%>20.05%,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 节税收益2.31万元(7.26—4.95)。 当然对于这个企业销售额超过了新《条例》规定的 50万元的下限,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就可以而且应该被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这时候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身份的办法是进行销售额拆分,分立出独立的生产部门 或者分立企业,当然这种做法的弊病较多,如分立成本、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