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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24-06-17 来源:步旅网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城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标准公布之前,可参照市

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3.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5.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三、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

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搬迁奖励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对征收范围内的“双困户”实行补偿金最低保障或安置房面积最低保障办法。对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挑选上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公布之前,可参

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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