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信念,圆梦三月。 民法名词解释 第二编 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 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 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 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范围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4、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5、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 的规定。
6、公示原则: 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外界展示, 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7、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 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 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8、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 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9、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 配状态的请求权。
10、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 变动。
11、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2、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3、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的转 移给受让人。
14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在物权转移前就已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生效时, 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 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 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16、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 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 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
17、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
制性地 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制作人:Damon 1 坚定信念,圆梦三月。
18、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天然孳息:按照物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20、法定孳息:指按照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多是基于法律 行为而产生的(房屋租金) ;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1、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2、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 属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3、添附: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 律事实。
24、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25、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离或分离在时间上或金钱上都成本过 高,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7、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
性用房 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28、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 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 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29、相邻权:它是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它是法律基于私人利益的协调 而对不动产物权作出的某种限制。
30、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 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2、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34、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权利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5、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依 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36、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某项 权利之上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权 利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 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 财产优先受偿。
38、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9、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0、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前者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后者是非 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他主占有
41、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前者是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后者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 的指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4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基于本权对物进行占有。
第三编 债权总论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的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4、加害履行: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5、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务。
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7、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拒绝其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 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0、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其债权,对债 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减少其财产)危害债权的实 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2、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担责任的行为。
13、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 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4、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5、提存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的行为。
16、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7、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第四编 债权分论
1、 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2、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 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4、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5、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 “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6、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7、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 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8、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 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9、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要约邀请: 一方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3、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 不同形式。
14、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 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 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 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16、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7、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18、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19、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 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20、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 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 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
21、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
22、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 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 溯及力。
23、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6、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7、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8、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 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9、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0、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32、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合同。
33、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的研究 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4、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五编 人格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独立人格所必须的固有利益。
2、人格请求权:指在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 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行为。
3、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4、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5、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6、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7、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8、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9、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10、姓名权: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1、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 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12、肖像权:是公民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13、荣誉权 :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第七编 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 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
5、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当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6、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 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7、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 其为一项归责原则。
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9、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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