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槽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常
性的对槽车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槽车超期未进行检测者; 2、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与本规定不符或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3、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4、未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新槽车及刚检测后的槽车除外): 5、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7、槽车无有效证件者:
8、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9、车辆与罐体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二、 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拉起手闸制动、熄灭发动机、木枕卡住车轮,防止自动滑行。
2、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3、必须先接好接地线、软管接头接合后,双手试验确认牢靠、排尽空气。 4、专人操作装卸,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取资格证上岗;装卸作业过程,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起动车辆。
5、新购槽车或检测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必须作抽真空或充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汞柱、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6、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装,如有超装的必须立即处理。
7、槽车充装必须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牌号码、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及充装操作员、复检员和押运员的签名。
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储罐卸液,固定式的槽车不得兼作储罐用;不得从槽车直接灌瓶。现场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灭火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做足安全措施。
9、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入槽车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的方法进行卸液。 10、 槽车卸液完毕后罐内应留有0.5kgf/cm2 以上的剩余压力。
11、 装卸过程中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液压异常和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三、 槽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1、槽车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排除,车辆的综合性能保持良好状态。
2、槽车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槽车的维修和保养的计划,并要严格执行。 3、罐体外表保持干净和漆色完好。
4、必须勤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快速接头、液压泵、入孔、管道、各种阀门、接地线和灭火器等)性能是否正常良好或有无渗漏和损坏,不正常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压力表每六个月必须校验一次,损坏或失灵的给予更换;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必须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6、装卸用的耐油橡胶管每六个月必须进行气压试验,如有泄露或其他异常情况的以予更换。
四、 槽车的定期检验
1、槽车的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和修理。槽车底盘和车辆行走部分的检查和修理按底盘说明书以及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的每年检验一次;全面检验的每五年检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如发现严重缺陷的必须提前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单位:广东省荔湾槽车检测院 五、 槽车的运输
1、槽车应配有固定的司机和押运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和如下的安全技术知识: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和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2、槽车行驶时除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槽车必须配备押运员;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乘坐无关人员;车上严禁吸烟;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限速行驶;当罐内液温达到40 ℃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降温等安全措施。 六、 槽车的停放
1、槽车或半挂式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2、途中停放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驾驶员、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选择通风良好的地方停放,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途中停车检修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途中停车超过六小时需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按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
七、 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或火灾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1、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时,必须采取措施紧急止漏,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不得起动车辆、切断一切电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疏导车辆和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2、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而发生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紧急止漏和灭火,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迅速的将车辆转移到不危及周围安全的地方;设法控制火势蔓延和加强对罐体冷却降温。 八、 槽车的报废
槽车因罐体严重腐蚀、裂纹,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和变形,经专门技术鉴定证明,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没有安全保证时,应报请当地技术监督局予以报废和注销。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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