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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04]73号

2023-09-14 来源:步旅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4.06.21 2004.08.01 三府[2004]73号 旅游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04]73号 2004年6月2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旅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

区管委会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家庭旅馆应具备一定的接待旅客的硬件设施,且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服务质量标准。 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家庭旅馆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证照,并将证照复印件报送所属的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备案,领取全市统一的《家

庭旅馆》标牌。

《家庭旅馆》标牌由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由经营者所属区域的区管委会或镇政府颁发,标牌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工本费。

证照齐全的经营者,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应颁发《家庭旅馆》标牌,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提出办理证照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营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在l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核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或决定不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理由、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置于家庭旅馆外醒目处,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客房价格备案登记,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在收费醒目处设立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向旅客公开价格,不得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对所属区域的家庭旅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送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发现其辖区内未经领取经营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经营的家庭旅馆,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工作日内将依法查处结果反馈给区管委会或镇政府。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家庭旅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不属于酒店、宾馆、招待所的社会旅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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