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店招牌匾设置规定
一、位置
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
4.4.9 嵌入式(见图 14)
① 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店招牌匾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4.4.10 整体造型式(见图 15)
① 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设置;
4.4.11 集中式竖招(见图 16)
① 集中式竖招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中,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③ 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应≤1.2m;
4.4.12 品牌墙(见图 16)
① 仅限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5.2.2 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安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二、数量
4.4.1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
每个店铺仅允许设置 1 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4.4.2 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内店),店招牌匾设置形式可采用品牌墙或集中式竖招,但同一建筑仅允许设置其中一种;
4.4.11 集中式竖招
② 每栋建筑设置数量应≤2 处;
4.4.12 品牌墙
④ 品牌墙数量不应超过建筑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三、尺寸
4.1.6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面招牌匾;牌匾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风格、尺寸、材质应与所附着建筑协调统一。
4.4.8 连通式
③ 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应彼此分隔,间距应≥0.3m;分隔位置宜增加经过设计的、与建筑风格协调的装饰构件或灯具;
④ 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4.4.9 嵌入式
② 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4.4.11 集中式竖招
④ 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厚度≤0.3m;
4.4.12 品牌墙
⑤ 品牌墙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
四、内容
4.4.1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
③ 形式包括连通式、嵌入式、整体造型式,设置时应遵守本条中的相关要求。
4.4.2 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内店),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
① 当具备设置条件时,可统一规划在建筑立面适当位置集中设置;
③ 设置应按照相关程序提报主管部门认可。
4.4.4 符合“4.4.10 整体造型式”要求的商业店铺可结合商业立面整体设计、布局店招牌匾,不受本节所列各类型店招牌匾设置要求约束;
4.4.5 鼓励单体字形式的店招牌匾,非单体字形式的店招牌匾其背板应与建筑协调;
4.4.7 店招牌匾的设置,不应改变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征细节。 4.4.10 整体造型式
② 仅限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零售门店设置。
4.4.11 集中式竖招
⑤ 同一个集中式竖招,每个展示画面的设计风格、元素构成、色彩搭配应保持一致;
⑥ 展示内容仅允许出现商家名称简写或标识、楼层,严格控制字数;
4.4.12 品牌墙
② 品牌墙仅允许在建筑实墙面设置;
③ 展示内容仅允许出现商家名称简写或标识、楼层,严格控制字数;
5.1.1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1.2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禁止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5.1.3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不应损害城市景观、建筑物和天际线,不应 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 必须与街道景观、建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1.5 主管部门应在本规划划定的限设区范围内组织编制街区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点位、造型与相关设置指标;广告设施点位处于建筑上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 新建建筑应将牌匾标识的位置、类型、数量与规格尺寸纳入建筑方案统筹考虑、
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方案同步审批;
5.2.1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2.3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以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及外形美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5.3.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方式、亮度、光色、动态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要求;
5.3.2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光污染,在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医院住院部等近似功能建筑,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2008)中对光污染的要求;
5.3.3 照明方式: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方式分为内透光、自发光和外投光三种;如采用外投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 U1(Lmin/Lmax)应≥0.6;
5.3.6 照明灯具:
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显色指数宜大于 80;
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灯具必须进行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
5.3.7 动态:
① 牌匾标识禁止动态展示;
5.6.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5.6.3 牌匾标识
① 牌匾标识内容要求文字和图案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② 店招牌匾经批准,可对工商注册的名称进行适当简化,并可以增加标志标识;但不应包含其他促销内容信息(如其他植入广告、详细服务内容、价目表、电话号码等)。
五、颜色和材质
5.1.9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宜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的展示方式。
5.3.5 照明光色:
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
② 不宜采用红色光。
第5.4条 材料外观要求
5.4.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材质、外观应与所处区域环境和建筑立面保持协调;
5.4.2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维护成本低、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JJ149-2010)中的各项要求;
5.4.3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不应出现外露的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等);
5.5.5 牌匾标识不宜使用红色作为主色。
六、环境关系
4.4.3 相邻门面或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顶部与底部边线必须整体协调,高度、色彩、材质、设置方式等协调统一;
4.4.6 全国或全球连锁企业的店招牌匾,在历史街区、景区(护城河沿岸、千佛山)等区域内设置的,其通用配色标准应结合所处环境特征进行调整,与所处环境协调统一;
4.4.11 集中式竖招
⑦ 集中式竖招必须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造型简洁、美观。
4.4.12 品牌墙
⑥ 鼓励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造型简洁、美观。
5.1.4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与济南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与济南泉城特色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的定位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城市空间及建筑特点相协调;
5.1.8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5.5.6 本规划保护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的通用配色标准,但当其处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附着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时,则必须根据环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摘自2017年7月5日济南市政府公布的《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和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附件2
济南市楼宇标识设置规定
一、位置
4.2.1 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房)顶部设置牌匾标识;
4.2.2 禁止利用坡屋顶设置牌匾标识;
4.2.3 禁止利用建筑物玻璃窗、观光电梯等设置牌匾标识;
4.2.4 禁止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牌匾标识;
4.2.5 禁止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牌匾标识;
4.1.3 牌匾标识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造型和构图。
4.3.7 墙面式设置要求(见图9、10 )
①墙面式设置设施的外沿不应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
④墙面式楼宇标识设置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的楼宇标识,当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应≤30 米,鼓励靠一侧设置;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 1/3 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4.3.8 落地式设置要求(见图11)
③ 设置位置不应超出用地边界。
二、数量
4.3.1 遵循“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除“4.3.2”情况外;
4.3.2 高层建筑,当裙房部分建筑面积≥500 ㎡,且裙房部分与建筑物主体 部分存在最大业主或最大承租者不一致情形下,允许在裙房部分结合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单独冠名;
4.3.3楼宇标识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高层建筑的主体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多层、底层建筑仅允许设置一个;
②当同一用地或建筑有多个主要出入口时,主要出入口相隔较远或位于不同方向的,每个主要出入口允许设置一个楼宇标识。
4.3.4同一用地或建筑内部多家机构,可统一规划设置水牌进行集中展示,但设置数量不应超出该用地或建筑拥有的主要出口的数量;(见图8)
4.3.8落地式设置要求
落地式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且在同一个临街界面仅允许设置1个。
三、尺寸
4.3.7 墙面式设置要求
② 墙面式楼宇标识设置设施的厚度,即展示画面在水平方向上突出墙面的距离应≤0.3m;
③ 墙面式楼宇标识设置楼宇标识中所含文字单字的字高、标识的高度应≤1/10建筑物高度,且≤6m;文字的字间距应≤1 倍字高;
④ 墙面式楼宇标识设置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的楼宇标识,当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应≤30 米,鼓励靠一侧设置;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 1/3 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4.3.8 落地式设置要求
②高度应≤5m,鼓励设置低矮的小型设施
四、内容
4.1.1 牌匾标识仅允许设置相应建筑物、场所、商铺的名称、标识,如包含其他促销内容信息(如产品推介内容、联系方式、价格信息、促销活 动等),则视作户外广告,纳入广告管理。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已制定通用标准(且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除外;
4.1.2 牌匾标识的内容必须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场所、商铺的使用功能一致,若不一致或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则视作户外广告,纳入广告管理。
五、颜色和材质
4.2.8 禁止使用低端喷绘材料;
4.3.5楼宇标识应注重与建筑的匹配关系,可根据建筑立面材质和肌理进行材质选择和配色,使其融入到建筑语言之中。
六、环境关系
4.2.6 禁止设置动态类牌匾标识;
4.2.7 禁止牌匾标识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4.2.9 禁止设置 LED 单色滚动屏幕;
4.3.6 楼宇标识允许设置墙面式和落地式;
4.3.7 墙面式设置要求:鼓励设置无底板的单体字形式。
4.1.4 牌匾标识的风格应与所处街区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与所处建筑立面、门脸设计融合;牌匾标识设置和造型设计要突出文化内涵,与其所标示对象风格、定位相吻合;
4.1.5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的牌匾标识应按照传统模 式设置;
4.3.8 落地式设置要求
鼓励协调景观绿化进行创意性设计。
(摘自2017年7月5日济南市政府公布的《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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