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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
知
【标 签】石脑油溶剂油,核发,2002,生产供应计划【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2﹞747号【发文日期】2002-08-16【实施时间】2002-08-1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消费税
注释:自2009年3月18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2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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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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