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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注税专项治理检查自查报告

2020-12-14 来源:步旅网
自 查 报 告

罗庄区国家税务局:

接临沂市国家税务局临国税发【2015】62号文件《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的通知》,我们认真学习该通知以及《临沂市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学习文件同时我单位根据通知中的七项治理重点结合本所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情况:

我单位成立于2001年,系直接成立,不存在与税务机关脱钩改制的情况。在人员、编制、财务、办公场所、名称等方面都是独立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往来,没有在职税务人员在我单位入股或者执业,办公场所系租赁个人房产与税务机关无任何关系,没有租赁税务机关的房屋、设备等资产,不存在吸纳在职行政或其他单位人员挂靠本所套取收入或分红的情况。事务所没有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服务窗口,在业务承揽方面,我单位主要靠服务及质量赢取客户,通过最好的服务及最高的业务质量获得客户信任,并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

二、事务所执业质量方面:

严格执业程序,遵循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加强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我单位一直将执业质量做为单位生存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每一笔业务都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了业务约定书,按照规定编制相关工作计划、编制工作底稿,并且经过三级复核后出具业务工作报告。不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执业程序及严格的执业行为系单位执业质量的保证,内部制度是否健

全则是执业程序及执业行为是否严格的保证。为此我单位也结合单位情况建立相关制度,比如《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员工招聘制度》及《员工转正定级及晋升降级管理办法》,以保证执业程序及执业行为的严格与规范。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

我所现有从业人员37人,其中注册税务师10人,均在本所执业,事务所是A级税务师事务所。本所每年年审合格,没发生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的情况。由罗庄区国税局监管,成立于2001年9月,发起人系3名注册税务师,注册资金30万元,所长是执业注册税务师,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事务所股东5人,注册资金100万元,事务所注册资金到位,出资人符合规定,有关变更事项均办理了备案手续,变更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

四、事务所财务管理方面:

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符合规定,会计核算软件使用了省税协统一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管理软件AC990》。经自查,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行为,没有虚假高额支付房屋、设备租赁费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2014年度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70.73万元,缴纳增值税14.06万元;2014年7月缴纳上半年会费26128.42元,2015年1月缴纳下半年会费20944.85元,会员费8100元)。按规定计提使用执业风险金。

五、事务所其他方面:

我单位严格依照鲁价费发[2010]251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进行

收费。没有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没有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等问题,没有搭车收费和支付回扣及分成问题。收费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真实,规范,没有做假账、逃避缴纳税款、违规使用发票问题。

与委托人均签订业务收费合同,并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六、税务师执业资格方面:

我单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均在本所执业,没有只挂靠不执业行为;没有以他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或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行为;没有在职公职人员执业行为;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的各项变更及备案有关事项及时并符合规定。

七、税务师执业行为方面:

我单位注册税务师只在我单位执业,不存在一个注册税务师在两个事务所执业行为。注册税务师没有不良执业记录,每年均及时参加年检登记,年检合格,没发生过税务机关退回涉税业务工作底稿现象。

经过自查,未发现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现将自查报告予以呈报,敬请指正。

临沂恒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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