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欧盟EN55022标准简介与注意事项
欧盟EN55022:2006
EN55022:2006(CISPR22:2005)在欧盟(EuropeanUnion,EU)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现在相关的辐射干扰(radiateddisturbances)测试范围是由30MHz至1GHz,但是修正案A1:2007将会加入1GHz至6GHz的测试范围,并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因此在测量辐射干扰时,将采用30MHz至6Ghz的频段。
修改EN55022:2006所产生的影响
CISPR22(theComiteInternationalSpecialdesPerturbationsRadioelectriques,orInternationalSpecialCommitteeonRadioInterference,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项重要的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电磁兼容)标准,并对资讯科技设备(informationtechnologyequipment,ITE)提出了一些要求,其中包括了「电讯装备和个人电脑」(telecommunicationsapparatusandPCs)。
EN55022:2006将于2009年10月1日在欧盟(EU)生效,并包括多项修改;例如:制定了有关新的电讯ISN设计的要求,及删除了在「辐射放射测试」(radiatedemissiontesting)中对「铁氧体磁管」(ferritetube)的要求。
于2010年10月1日,EN55022:2006的修正案A1:2007亦会生效,届时将引入1GHz至6GHz的测试范围。该修正案对频段1GHz至6GHz的「辐射发射」(radiatedemission)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由于许多国家都以CISPR22作为基础制订其国家的资讯科技设备的放射规定,所以上述修订将进一步影响世界市场。现在,台湾(BSMI)和日本(VCCI)亦将从2010年4月1日起,要求测试超过1GHz的辐射放射,及使用与CISPR相同的测试方法和限制规定。此外,澳洲(ACMA)已直接采纳了CISPR22,但对超过1GHz的辐射放射测试则暂停执行。预期其他以CISPR为依据的市场,包括韩国、香港、新加坡和南非也
将很快采纳该最新版本。
新产品和现有产品在2010年9月30日之后销售往欧洲,其必须满足A1:2007的新规定,否则,海关可能会禁止此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因此,计划在2010年9月30日之后销售往欧洲的现有或将来生产的产品均必须按照新标准进行检测,并更新相关的「合格声明」(DeclarationofConformity)文件。 第二篇: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
检索日期:2007年10月6日检索地址:百度百科 【简介】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和近5亿人口(2007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成立过程】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
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成员国】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罗马条约》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1
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欧共体下设:
①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
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②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⑤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附:欧盟机构英文名〗
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欧盟审计院:The Court of Auditors
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地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欧盟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欧盟投资银行: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经济实力】
欧盟的诞生使欧洲的商品、劳务、人员、资金自由流通,使欧洲的经济增长速度快速提高。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236.3万平方千米,人口3.46亿。1992年欧共体12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412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29722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目前,欧盟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而随着欧盟的扩大,欧盟的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加强,尤其重要的是,欧盟不仅因为新加入国家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而拥有更大的市场规模与市场容量,而且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商品与服务出口国,再加上欧盟相对宽容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发展合作政策,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欧盟可以称得上是个经济“巨人”。
【主要活动】
1、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1968年7月1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后,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需经过10年的过渡期后才能完全取消)。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
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1968年8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
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签署、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为此,部长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
④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1985年6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1986年2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4月前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令。截至1993年12月10日,264项已经理事会批准,尚有18项待批。在必须转化为12国国内法方可在整个联盟生效的219项法律中,已有115项被12国纳入国内法。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
⑤建立政治联盟。1990年4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经过1年的谈判,12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
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
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
2、在对外关系方面,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
至1993年,已有157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外交使团,欧共体委员会也已在107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欧共体同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或其他协定,并与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欧共体于1975年5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
【相关知识】
1、欧盟的主要出版物:《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2、欧盟的会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蓝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3、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蓝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4、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 5、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
6、欧盟的庆典日:每年的5月9日为“欧洲日”。
7、欧盟的统一货币——欧元(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2006年7月11日,欧盟财政部长理事会正式批准斯洛文尼亚在2007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这将是欧元区的首次扩大。同时该国将成为新加入欧盟的10个中东欧国家中第一个加入欧元区的国家。
【欧盟简史】
欧盟(The European Union)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旨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又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又签署《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诞生。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
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成为欧共体第十个成员国。 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3年11月1日,根据内外发展的需要,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十个国家加入欧盟。
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十国正式签署加入欧盟协议。
2004年5月1日,十个新成员国正式加入欧盟。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加入欧盟。 第三篇:欧盟标准
EN 13501/BS 476/NF P 92/DIN 53438等欧盟建筑结构的阻燃检测
EN 13501/BS 476/NF P 92/DIN 53438等欧盟建筑结构的阻燃检测欧盟的建筑制品指令(CPD)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建筑制品范围[1]。这些建筑制品是指在建筑结构或其它土木结构里长期使用的制品。建筑结构包括多层住宅、医院、学校、商店、俱乐部、休闲中心、体育馆、工厂、车站、机场、隧道和码头等。欧盟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如表1所示。其中EN 13501-1和EN 13501-2分别是欧盟建筑制品燃烧性能统一分级体系和欧盟建筑制品耐火性能统一分级体系。随着欧盟统一分级新体系的颁布,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分级体系及燃烧试验方法最终将被统一分级体系取代,因此表1中仅列举了英国的国家燃烧试验方法以供参考。表1 欧盟建筑制品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
标准燃烧试验方法 合成材料应用范围 欧盟 英国 ISO EN 13501-1 EN 13823(SBI)EN ISO 11925(小火焰)EN ISO 9239-1(铺地材料)EN 13501-2 EN 1363(一般要求)EN 1364(非承重构件)EN 1365(承重构件)BS 476-6 BS 476-7(火焰传播)BS 476-21(承重构件)BS 476-22(非承重构件)BS 476-23(吊顶保护)BS 476-24(风管)BS 8414-1(非承重外墙系统)欧盟大多数的耐火试验采用ISO 834-1规定的温度-时间炉内温控曲线.屋顶材料和屋顶灯具(散射等)、梁、分隔件、铺地材料、覆层材料、门、窗户框架、混泥土制品、柱、桥梁
(包括加固型金属桥架)、信号架和防风墙等。欧盟的CPD及其关于火灾安全的重要要求是各成员国规范制定机构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国的建筑防火规范根据CPD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纳入新的EN 试验方法来评价建筑制品的火灾行为。例如英国的建筑规范编制机构副首相办公室(ODPM)已颁布了修订文件2002对建筑规范的认可文件B(火灾安全)进行了修订,并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另外,英国的建筑火灾规范并没有对铺地材料以及烟密度和火灾烟气毒性作要求。在欧盟地区,生命安全是防火规范制定的主要目的,而财产损失则是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风险安全规范制定机构如LPCB、LR、DNV、FM和UL等对合成材料的燃烧性能有具体要求。例如在英国,隔热三明治板系统的生产商必须符合风险防范委员会标准LPS 1181(1996年3月2日发布)。1 交通工具用制品的燃烧试验方法及有关防火规范 1.1 道路交通工具 在欧盟地区,汽车工业是合成材料的主要应用市场,合成材料在轿车、公交车、旅游客车、卡车及油罐车上的应用随处可见,包括车内和车外应用。随着汽车科技的不断进步,现在也有汽车的引擎盖使用合成材料。欧盟的汽车用材料标准燃烧试验方法主要采用美国的联邦汽车安全标准(FMVSS)以及一些欧盟国家标准。对于整个汽车工业,燃烧试验方法采用的有FMVSS 302,该标准方法是一个小型的水平火焰传播试验方法,用于确定车内组件的火焰传播速率,如果材料或组件的火焰传播速率不超过4in/min(101.6mm/min), 则认为该材料通过试验。从测试参数的角度考虑,该试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试验,主要用于易燃车用材料的筛选目的。另外,法国标准NF P 92-505(滴落试验)也是一个小型火焰传播试验,类似于EN ISO 11925-2。它在某些汽车应用领域作为FMVSS 302的补充试验方法,例如欧盟地区的旅游客车用装修材料,另外,旅游客车的窗帘材料还必须符合ISO 6940标准。对于油罐车,英国石油研究院(the Institute of Petroleum)有一个针对油罐车的挡泥板的燃烧标准,规定挡泥板的最大热释放速率不应超过50KW。对于车体结构,德国标准DIN 53438第3部分的燃烧器试验用于测试塑料制作的车体及其部件。该试验主要用于确保塑料车体不被小火焰
燃烧源(如火柴和香烟)引燃。欧盟自1972年引入美国高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制定的FMVSS 302,直到今天该标准方法仍是欧盟各国道路交通部门的唯一燃烧试验方法。同时该方法也是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的试验程序。FMVSS 302不能反应汽车部件的实际火灾危害,因此不能用于预测实际火灾特性。ISO /TC22/SC16也制定了汽车部件的可燃性试验标准ISO 3795(BS AU 169A),其中的试验程序和FMVSS 302完全相同,但不包括具体要求。2004年英国发生了几起隧道内的汽车火灾事故,英国的相关防火规范正考虑进行必要的修改,特别是对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和旅游客车用材料的燃烧产物作出限制。合成材料在汽车工业的典型应用有:卡车驾驶室、卡车和油罐车挡泥板、公交车和旅游汽车面板、发动机罩、缓冲器、门翼、后挡板和头灯外壳等。1.2 轨道交通工具 基于轨道交通工具的载客数量多,火灾风险大等特点,欧盟国家对轨道交通工具的火灾特性有严格的标准要求。这里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列车(地表或地下)、有轨电车和轻轨列车。针对轨道交通工具,欧盟和其成员国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如表2所示。欧盟的CEN/TC 256和CENELEC/TC 9X目前正在制定将来在欧盟地区行使的轨道交通工具的统一分级方法,目前发布的分级标准草案prEN 45545包括7个部分,其中prEN 45545-2是轨道列车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另外,欧盟铁路规范部门采用EN 285-5&6来测试列车用材料燃烧性能。英国的载客列车构造制品及设计用防火规范(BS 6853)规定了用于控制客运列车用材料火灾特性的分级方法和主要燃烧试验方法,BS 6853根据列车运行环境将其分为2类,1类(地下列车)和2类(地表列车(在地表运输占主要时间))。其中1类列车又细分为1a类(在地下运输占主要时间的列车或无工作人员的列车)和1b(在隧道运输占主要时间的列车),由于地下列车存在更高的火灾风险,对于1类列车用材料,BS 6853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判据。另外,英国铁路安全标准委员会(RSSB)也制定了关于铁路工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CP-DDE-101(执行规范)、GM/RT0080
、
GM/RT2120(
燃
烧
性
能
要
求
)和
GM/RT2125/GM/TT0116(燃烧性能要求)等。法国在规范NF F
16-101中规定了用于选取轨道交通工具用材料的分级方法和燃烧试验方法,德国的铁路规范部门采用DIN 5510对列车用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规范,而美国采用联邦铁路管理局规范49第283部分和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130对列车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规定和试验。表2 欧盟轨道交通工具用材料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 标准燃烧试验方法 合成材料 应用范围 欧盟(prEN 45545)英国(BS 6853)法国(NF F 16-101)ISO 5658-2(火焰传播); ISO 5660-1(热释放); EN ISO 5659-2(烟密度&气体分析); EN ISO 4589-2(氧指数); ISO 9705-2(家具量热计); EN ISO 9239-1(铺地材料)。BS 476-6; BS 476-7; BS 476-15(锥形量热计); BS 476-20,22(非承重构件); BS ISO 9239-1(铺地材料); BS 4066-3(电缆); BS 5438(纺织物燃烧性能); BS 6387(电缆); BS EN ISO 4589-2(氧指数); BS EN ISO 4589-3附录A(燃烧温度); BS EN ISO 5659-2(烟密度&气体分析); NF X 70-100(管式炉); IEC 1034(3m3房间试验,测烟密度)。NF C 20-455(Glow Wire); NF T 071(氧指数); NF X 10-702(烟箱累积法测烟密度); NF X 70-100(管式炉&气体分析)。座椅架、列车头、车外面板、车内墙面板和门板、铺地材料、驾驶控制车厢、弧形分隔、通风管道和电缆槽。注:三明治板在新型火车上的应用量呈上升趋势。4 船用制品的燃烧试验方法及有关防火规范 合成材料因其具有较高的强度重度比,先进的复合生产科技和较强的耐腐蚀性能,因而在各类船舶上有着广泛应用,如渡船、游轮、快艇、游艇、货船以及高速艇等。船用合成材料的火灾危害如火焰传播和烟气毒性等是船舶安全的重要方面,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标准规范对控制船舶的火灾危害起着重要作用。海上人命公约(SOLAS)章节Ⅱ-2和燃烧试验程序使用规范(FTPC)中引用了ISO标准燃烧试验方法来测试材料船用材料的燃烧行为。表3中列举了这些试验方法。表3 船用材料(包括合成材料)的燃烧试验方法及其应用范围 标准试验方法 判据 合成材料 应用范围 ISO 1182(不燃性试验)(FTPC 第1部分)-平均炉内温生不超过30℃;-平均表面温升不超过30℃;-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10s;-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船体、甲
板、分隔、舱面船室、推进器、舱壁。ISO 1716(燃烧热值试验)(FTPC 第5部分附加要求)SOLAS规范Ⅱ-2/5.3.2.2规定了船舱壁和吊顶的某些表面材料的最大燃烧热值为45MJ/m2。ISO 5658-2(横向火焰传播试验)(FTPC 第5部分)该方法是ISO/TC 92/SC1根据IMO决议A.653(16)制定。该试验结果主要用于评价舱壁、吊顶和甲板装饰物的表面燃烧性能。FTPC 第6部分针对主甲板覆盖物。另外,在IMO程序中将通过测量测量烟气温升的方式来测量制品的热释放速率。ISO 5659-2(烟密度和烟气毒性试验)ISO/TC 61/SC4制定的累积烟密度试验方法(塑料燃烧性能)。FTPC第2部分规定了附加程序。ISO 5660 FTPC 第10部分,热释放,动态产烟量和质量损失率。ISO 9705 IMO决议MSC 40(64)(高速艇)SOLAS章节Ⅱ-2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可燃材料如聚合物材料的使用。IMO和海事安全委员会(MSC)通过的由MSC的火灾保护分委员会制定的燃烧试验程序目前用作船旗国和船级社(如Lioyds Register, DNV,ABS,BV等)的推荐标准程序。全球的检测实验室采用国际燃烧试验程序规范(FTP)用于测试和评价船用制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该程序已被船舶设计机构、制品生产商、船级社及其主管部门等广泛采用。欧盟的船用设备指令(MED)96/98/EC于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指令覆盖了注册欧盟成员国国旗的所有船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用设备符合SOLAS的要求和欧盟的安全性能标准。随着MED的正式实施,一个成员国的认可证书可被欧盟其它成员国接受,并将符合MED要求的制品贴上舵轮标志。2 结语 由于合成材料具有优异的物理性能,因而在各类建筑场所和交通工具等领域广泛应用。但由于大多数合成材料可燃,合成材料的火灾危害应引起高度重视。从标准规范的角度看,直接针对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的标准较少,建筑和交通部门的规范覆盖了所有的使用材料,包括合成材料。在合成材料的某些应用行业,如汽车和机车行业,对材料特性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机械特性或其它物理特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并没有对材料的燃烧特性进行系统的规定。然而,当考虑生命财产的安全风险时,火灾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增加合成材料燃烧特性的思维角度,制定具体的标准规范,从而筛选
更安全的合成材料在上述交通工具的应用。 第四篇:EN 12546-1,2,3简介
家用保温容器-真空用具、保温瓶和杯(BS EN 12546-1:2000)能接触到食物的物料和产品第1部分标记,标签
样品要求:提供6套完整连同包装之产品,如其中一项以上测试不合格,必须额外提供七套样品。所需时间:标准(5个工作日),加急(3个工作日),特急(2个工作日)
其它建议测试:
1)2002/72/EC-欧共体-食品级塑料 2)有毒元素检测(EN 71-3)涂层/没涂层 3)拉链强度BS 3084 4)干摩擦色牢度 BS 1006 5)水渍色牢度 BS 1006 6)表面涂层铅含量
家用保温容器——保温软包(BS EN 12546-3:2000)能接触到食物的物料和产品 – 家用保冻容器 – 第3部分 – 保温软包的规格
Clause 4 – 要求 4.1 容量 4.2 表面外层 4.2.1 表面涂层附着力 4.2.2 表面涂层有毒元素分析 4.3 密封性 4.4 流量 4.5 温差突变 4.6 冲击强度 4.7 戳穿强度
Clause 6 – 标记及标签
样品要求:全套产品连同包装物料5套
所需时间:标准(7个工作日),加快(5个工作日),特快(4个工作日)
BS 6671:1986已取消,并由BS EN 12546-3:2000取代。 检测服务专线:*************电话:***邹小姐MSN:*********************:504735993
邮箱:********************
公司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416弄常青藤商务楼1105 企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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