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厂协议书甲方合肥长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窑厂生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立此合同书。 一、共同条款承包期限为年。
承包价格为330元/每万片,甲方每月另付2000元给乙方。 二、承包项目打坯、码坯、开机、打水粉碎、打水、配料、铲车工摆渡工、出砖上车转厂附加厂地堆放砖上车下车由甲方根据其他厂价格所定。
三、违约规定甲方次月15日之前付上月承包费,保证金6万元从乙方第一月承包费用中扣除。
乙方如有违约责任,甲方扣除保证金6万元整。 甲方如有违约,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因乙方指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条款生产经营中人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后果、人员喝酒后和带病生产所造成的后果、工作期间指挥错误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工作时间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附加条款在承包期间如有变动,乙方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如不在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在生产中如因缺人影响生产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打坯水大、码坯不正造成倒窑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保底每月生产350万片,如生产数量不够,每月按350万片结算。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如有纠纷由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合肥长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法人代表年月日窑厂承包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了发展村办企业,提高群众经济收入,经村委会及群众代表研究决定XX年度将村窑厂承包给黄伟经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一年,。
二、乙方在承包期间,交纳承包款捌万元,付款日期在当年4月20日前,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推迟,否则要承担一切后果。 三、在承包期内,窑厂的一切机电设备、生产工具、维修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责任,甲方不得干涉,。 四、如承包期满,甲方享有下一年的承包优先权。
本协议达成后,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或撕毁合同,如有违约,要负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轮窑厂租赁合同书发租方***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承租方***代表***为了搞好轮窑厂生产和发展社会效益,甲方把**轮窑厂所有制砖设备和土地资源房产等生产工具租赁给乙方生产使用,现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签定以下条款。
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租赁期内甲方保留一切财产所有权,乙方只有使用权,如兼营其他行业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另签协议。 二、乙方在使用一切财产时,负责管理、维修、保养,费用自理,如造成损失和被盗,乙方要按价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需添置设备费用自理,期满后自行处理。
三、租赁期为十年,自二OO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租金肆万元整,十年合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乙方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缴清年租金肆万元。
四、租赁期内,各种税费由乙方负责,各种证件由乙方自己办理。 乙方生产时,一切工伤事故有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要保证乙方十年生产的土源、水源、道路和四周排水,保持有良好生产环境,协调处理纠纷和治安。
六、乙方在承包期内要确保厂内所有固定资产原样不动,各种机械和大轮窑交给甲方时正常运转,厂内所有的坯场不准取土,只能在现有的取土塘内使用,如土源不足,乙方可在厂周围村民组租赁土地,但费用自理,甲方可以出面帮助协调。
此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乙方、经发中心、财政所、分管领导、书记、镇长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单方违约应付对方违约金叁万元整。 附**轮窑厂财产登记表甲方签章法人代表乙方签章法人代表二00九年元月一日**轮窑厂财产登记表窑厂承包合同出包方承包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乙方承包甲方窑厂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意
1、承包期限为1年,自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止。
承包费为每年2.4万元,乙方于xx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承包费贰万肆仟元整。
如乙方拖欠承包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出砖场,卸煤场等生产必要的场地,此外所需场地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乙方生产经营期间,如遇到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性的关闭停产,甲方概不负责也不退给乙方承包费。
上级关停补助资金中窑身补助部分归甲方所有,窑身外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
3、甲方窑厂于xx年月日前所有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 乙方概不负责,乙方承包后如发生安全生产或人员伤害等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责任。
4、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承包,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费在到期日前一个月把下一年的承包费付清,其他事项按本合同执行。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收延包的承包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乙方继续承包。
5、在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甲方不能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挡乙方正常生产,如有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6、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签约时间xx年2月日关于原轮窑厂集体所有制工人与轮窑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1995年前后,为发展乡镇企业,县乡企委出台政策,凡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企业负责人由大集体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在这种政策下,张桥镇先后有7名企业负责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分别是庞兴胜、杨守峰、周井永、熊金成、金成元、蒋仕成、金玉稳等7人。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转轨,1998年张桥镇对全镇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张桥镇一轮窑、二轮窑以土地租赁和收回部分固定资产残存价值对外一并发包,这样就打破原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也失去了集体所有制性质。
当时除金成元、蒋仕成、金玉稳三人参与轮窑厂承包外,庞兴胜、杨守峰、周井永、熊金成等4人未参与承包,离开窑厂至今。 xx年庞兴胜等7人先后购买了养老保险,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补偿部分养老保险金的要求,镇政府接到有关情况反映后,根据有关政策,责成一轮窑、二轮窑给予处理。
xx年3月份,经研究,庞兴胜、周井永、杨守峰、熊金成四人的养老保险已得到妥善处理。
现涉及到一轮窑的共有2人,分别是金成元、蒋仕成。 为此,一轮窑与金成元、蒋仕成等2人为补偿一事进行磋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义务承担金成元、蒋仕成2人均为定远县乡企局大集体工人,并挂靠了乡企局直属企业,轮窑厂与县企局是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整合关系,因此所谓大集体工人身份只能对县乡企局直属经济实体而言,只不过是实际的人被用在张桥镇企业,张桥镇轮窑厂对金成元等2人提出的有关要求也只能承担部分义务。 二、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包括工龄买断和养老保险两部分,考虑以上人员工作情况、所购养老保险实际金额等因素,具体补偿标准如下金成元、蒋仕成分别为一万一千元,合计补偿二万二千元,全部由一轮窑承担。
三、其它事宜此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自动与轮窑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张桥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其余部分和其它任何费用均由以上当事人自己承担,与轮窑厂及其上级部门张桥镇政府无任何关系。
四、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与轮窑厂、镇政府各执一份,各方应妥善保管。
二轮窑当事人xx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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