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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尿素产品,尿素产品增值税,增值税先征后返【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财税﹝2004﹞12号【发文日期】2004-03-02【实施时间】2004-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税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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