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丛台区工商联 发布时间:2008-5-28 9:4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市场行业行为,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发挥农贸市场商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全体会员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贸市场商会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农贸市场商会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提高市场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的认可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商会接受丛台区工商联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在光明农贸市场、 等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个体工商户,承认本会章程,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享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享有向商会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3、参加商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及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4、有权使用商会发行和发布的市场信息和资料;
5、有权向商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及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等; 6、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出商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3、遵守市场商会的规范和准则;
4、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5、按商会规定向商会缴纳会费; 6、履行商会规定的义务;
7、自觉维护商会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三章 商会业务范围
第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部门有关市场的规范和准则,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宽经营范围,转变经营理念,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制止市场内的不正当竞争,协调市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兴办市场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编辑发行会讯,传达政策,介绍先进经验,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
第四章 商会职责
第十三条:商会履行下列职责
1、支持会员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3、调解会员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4、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5、兴办市场福利事业;
6、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7、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市场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市场规范和准则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商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提前举行;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本会会长的工作报告; 4、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5、审议通过商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商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为商会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设秘书长1名,由会长在副会长当中提名产生;商会外聘法律顾问1名,由会长提名产生。
第十八条: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秘书处会议; 2、负责检查秘书处形成决议的实施情况; 3、聘任或解聘商会法律顾问,决定其报酬事项; 4、提名解聘秘书长职务。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条: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1、会费;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会费应主要用于: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2、商会法律顾问费; 3、商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5、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6、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7、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2、对本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本会终止决议,财务及债权债务清理等文件和资料,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商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商会执行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商会1/3以上会员提议,会员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二00四年九月 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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