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NO.4April.2018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协商民主的推进作用
陈一超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协商民主是中国本土化了的民主形式,是强化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解
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有效政策途经。其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高度的契合 性,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能有力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即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社会主义协商 民主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为此,要从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完善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机制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作用中图分类号:D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84 (2018) 04-0031-05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站在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高度上为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作了总体 部署,为今后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总书记 在大会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这就要求党和国家必须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伟大实践,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 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党群众路线在国家制 度层面的重大贯彻落实,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优势, 它的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能有力地推动国家治理现 代化的实现。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协商民主的契合性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实现的重要制度,是 能有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措施,[2]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我国发展的现实问题和关乎群 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问题为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展 开广泛协商,坚定不移地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推 行协商。[3]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是十八大以来党中 央提出的治国理政的重大方略,它的有效落实,有 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作为现代化强国建 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理论体系,二者具有诸多的理
论契合点。
(一)前提的契合
作为在中华文明中孕育和发展的理论体系,社会 主义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二者具有共同的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才使得二者具有了一定的契 合性,这就是共生要素。而在诸多共生要素中,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属于重中之重。
从历史的维度讲,中国共产党经过了一系列艰苦 卓绝的斗争,最终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 中国,在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胜利中,中国共 产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历史和人民在新的历史 时期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集体,[4]因此,我 们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从现实维度讲,首 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 党与中国人民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中国梦而提出的。所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构成了 二者在前提上的契合。
(二)主体的契合
主体契合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国家治理现
收稿日期:2018-01-29
作者简介:陈一超,女,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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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契合的重要表现,因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都呈现多元性,所以这是 二者主体高度契合的重要原因。多元性是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政治基础,而且 现代政治也呈现多元性的发展形式,这两种理论在 多元主体方面的契合性具体表现在政府机构、政党 组织等不同方面。
政党组织作为以参与国家治理为目标的组织机 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不可 少的主体之一,即以政党组织为协商主体的政党协 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部分,政党协商构建 了一个政党沟通对话的平台,这一平台的存在使得 中国共产党和少数民主党派能够进行有效的协商, 它的存在使得政党间的矛盾冲突得以有效避免。[5] 同样地,国家治理是人民群众“委托”政党进行的 一系列治理国家的行为活动,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 治理都离不开政党组织。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主 义协商民主的主体之一同为政党组织,这正体现了 二者主体的高度契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又一共同 主体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政府机构。放眼国内外, 纵观古今,任何一段时期的国家治理都离不开政府机 构,国家治理就是政府为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等一系 列利益而进行的治国理政、内政外交活动,政府组织 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正 是通过政府机关的简政放权,转变为决策前和决策中 更加注重民主协商的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协商 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党协 商、社会协商、政协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共同构成 我国政治协商体系。
(三)价值的契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是具有一 定社会效益的理论体系,二者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目标,这一共同目标就体现了这两种理论在价值层 面上的契合性。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言的大多 数人的正当利益。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协商民主,都 是意欲通过较小的投资博得最大的社会效益。[6]改 革开放以来,人民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也意 味着社会利益变得多元化,这无疑对中国传统的治
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同时为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推进 提供了优良的契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社会利 益多元化发展的结果,为了解决各方主体在利益层 面的不同诉求,从而就社会重大问题组织协商,这 就使得各利益主体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对自己 的利益进行调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部分利益 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应地,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多元主体背景下治理 国家的良好性、有序性和现代性,必须在治国理政 过程中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只有这样,才 能以较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期对党治理国家提出了 新的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今后党的重要任务及 奋斗方向,想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良好的政治和 社会基础必不可少。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其自身 的优越性,它的有效实施可以通过增进党际关系和 谐、推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以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 等方面,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 基础和社会基础。
(一)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增进党际和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涵盖面广且层次较多,政 党协商是其重要部分之一。中国共产党和八大民主党 派构成了政党协商的两大主体,二者在协商民主的机 制下和谐共进对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 的意义。进一步而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可以有 效促进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和各民主党派积极参政, 推动党际关系和谐,进而推动国家治理向着现代化的 方向迈进。
促进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 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大发展大繁荣,有利 于促进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中,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 拥有参政权,而这只是一种辅助性权力,[7]即各民 主党派在政治协商的框架内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广泛 协商并提出建议,对执政党进行监督从而推动中国共 产党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 化深人发展。
促进各民主党派积极参政。我国协商民主制度规 定各民主党派有参政权,各民主党派通过这一途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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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决定推进 协商民主的纵深发展,这无疑对各民主党派是个强大 的精神鼓舞,无疑能够促进各民主党派的参政热情。 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党中央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 商民主,提出“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党十八大 以来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党内政治生 态为之焕然一新。政治生态的净化为各民主党派积极 参政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履行 参政职责。
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保证了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效运行,这 对于促进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有着重要意 义,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和谐共处、荣辱与共不 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
(二)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
政府决策是政府处理国家事务的起点,也是政策 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点。只有政府决策具有科学性和 民主性,国家政策才会有号召力,实施效果才会显 著;反之,不具备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国家政策,在实 施效果上必定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导致形同“一纸空 文”的尴尬局面,协商民主对于推动政府决策科学性 和民主性有重要的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组织制度 和领导制度,也是中国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坚 持的原则之一。而要想在具体实践中充分体现该 原则,协商民主制就必不可少。换言之,协商民 主制度在民主层面和集中层面都有重大作用,协 商民主有效实施的过程就是广集民智的过程,政 府把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多种渠道交由 群众商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决策 民主化的基础。商量结果集中起来后,在决策中 如何有效体现民意,需要各机关和各部门的具体 商议,这是协商民主在政府决策中的又一重要体 现。即,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落实协商民主制度, 有利于民主集中原则的落实,最终为政府决策的 科学化和民主化贡献力量。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通过推动政府决 策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原则而推动政府科学民主决 策,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
基础。
(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渊 源,《礼记》就描绘了一个“天下为公”的大同社 会,现在党中央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之不 谋而合。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 景必将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实现 了各个党派、团体和阶层的大联合,通过维护和拓展 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以及调和各方利益矛盾等方 式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我国公民 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和合理性。**总书记治国理 政的新时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这 一时期,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得到解决。随着温 饱问题全面解决,居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对有 效政治参与的诉求也逐年增加。如果居民的政治参 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造成社会失序,阻碍 经济发展,甚至对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巨大威 胁。这就要求党和政府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公民的 政治参与诉求加以梳理和调控,以保证社会和谐稳 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 实施,保证了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而人民政 协是其重要途径和方式。人民政协使各党派、团体 和阶层之间可以广泛深人地参与政治生活,保证了 群众的愿望、意志、诉求有机会、有次序地转化为 国家政策。换言之,协商民主是从制度层面规范和 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有利于和谐社会美好愿 景的构建,有利于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有利 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另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不同阶层间利益的 协调提供有效的协商对话平台。我国仍处于社会转 型期,该时期的重要特征是社会结构多层次以及利 益主体多元化。在多层次社会结构的背景下调节多 元主体的多元利益是和谐社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要求,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有利于从政治 角度调和利益冲突。它的实施,能够集中各利益主 体就重大问题展开平等的对话协商,使各主体兼顾 多方利益,做到折衷处理,将社会利益矛盾控制在 可控的范围之内,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现 代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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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通过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 与、调节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冲突等维护社会和 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协商民主的完善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共中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中国梦而提出的重大阶段性目标,社会主义协 商民主在推动国家治理方面作出许多积极的贡献,但 是面对治国理政的现代化要求,协商民主制仍有完善 的空间。
(一) 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是一个国家的道德底线,它不仅保障着公民的根本权益,而且从根本上为国家机构或者国家制度 的运行提供着合法性支撑。同样地,法律对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问题的相应规定,从根本上保障着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的实施效果。而就目前来看,在我国协商民 主制度化进程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相关立法工作仍 然有待加强。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 依法治国实践”,使党、国家和人民明晰了国家治 理现代化在今后努力的方向。深人依法治国的实 践,折射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国家治理的微观 层面,第一要义就是必须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只 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协商民主实施 过程中的一系列乱象。为此,要加强协商民主的相 关立法,努力在整体上构建程序合理、结构完整的 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加强具体实践层面法律法规的 制定,切实解决协商过程随意性、协商活动临时性 和不稳定性等现象。另外,相关法律在制定过程中 要对协商什么,如何协商等问题作出合乎实际的、 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努力解决协商内容可操作性 小、协商议题泛化、协商时间随机性大等现实问 题。深化法律对协商民主实施过程监督的实践,切 实规制协商民主的实践活动。
国家制度只有纳入法律的切实规范和监督之内才 会焕发出良好生机,才会产生能作为国家政策重要依 据的协商效果,才会切实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早曰 实现。
(二) 坚持协商民主制度顶层设计和基层改革并重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是仅局限于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际上还内嵌于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等一系列的国家制度中。但是,中国的协商民主 在纵向上发展很不平衡,即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建 设相脱节。长期以来,政府更加注重协商民主在顶层 的发展而较为忽略基层发展进程,致使协商民主集中 于精英阶层而导致协商民主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 限性以及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相对滞后。
十九大指出“健全民主制度”,[8]这无疑为我 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为此,社会 主义协商民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坚持 健全顶层制度和基层协商民主相协调,更加注重农 村、社区、企事业等基层单位,推动基层民主朝着更 好方向发展,促使协商民主在推动国家现代化治理中 发挥更大作用。我们要立足于基层民主长期发展所形 成的政治协商现实,在此基础上进行基层协商民主改 革,如增加基层协商民主协商形式的多样性、扩大协 商形式的制度转化率、建立有效的协商监督机制等, 从而调动基层群众对于政治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进 而在基层群众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和自我监督的局面,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国 家治理现代化的贡献。
(三)完善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机制
协商民主程序的完成并不代表协商民主真正的 结束,协商民主的成果必须要落实到实处。只有在 实施过程中达成的协商共识最终转化为提升国家公 共决策质量的现实效果,才可以说民主协商使命的 完成,这也是协商民主实施的目标和价值归宿。协 商成果推动政府公共决策民主化的过程,就是国家 治理现代化推进的过程。协商民主的实施就是党的 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虽然党和国家重视 群众路线的贯彻,但是,目前我国协商民主的政策 转化率较低也是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为此,我们 要完善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国家 公共事务中的治理效能,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进程。
首先,对民主协商本身而言,要提高自身协商 成果的水准和质量。这是影响公共政策转化率的前 提。为此社会各利益团体要选择思想和文化教育程 度较高的代表,提高其民主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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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要广泛搜集协商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使绝 大部分协商主体的诉求体现在协商成果中。其次, 对国家治理主体而言,要提高其对于协商成果的认 同度。这是协商成果政策转化率的关键。受传统思 想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都重视“形象工程”,在 决策主体和国民大众心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走形 式”的思想。因此,决策主体在决策中必须彻底摒 弃重形式、轻实质的心理,即坚绝杜绝形式主义和 盲从主义,在决策中积极主动地考虑和参考协商成 果。另外,要建立相关的政策转化程序,从制度层 面规制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使其在决策过程中不 得不考虑协商成果,从之前的“不想重视”到“不 敢忽视”。
完善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机制有助于保障协商 民主的协商成果顺利转化为提高社会决策的现实效 果,从而保障了协商民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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