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保险合同
【篇一: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
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自然终止;(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自始无效;
22.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8. 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7)协助追偿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2)条款说明的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
23.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2)意图解释。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保险监管的含义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保险是怎样分摊损失的?
1.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是偶然的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成员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成员遭受的损失。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使保险分摊损失成为可能。大数法则是保险合
理分摊损失的数理基础。
3.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无论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都控制在被保险人手中。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是否诚实和正确来决定承保和理赔,因此对保险人的经营具有很大影响。
(2)保险具有偶然性。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可能得到大于保费的几十倍的赔偿。从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远远大于所收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是无法经营的。
(3)保险具有非对称性。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保险的了解是有限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保险人也负有充分告知的义务,不得向投保人隐瞒信息,导致投保人签订于已不利的合同。
5. 坚持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要求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如果损失中有一部分没有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就没有得到完全的补偿,保险就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背于补偿原则
的宗旨。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利益,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经济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否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给全社会和保险业带来不良后果。第三、减轻全体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维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
1.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3. 15. 保险合同具有哪些重要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20.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承保危险不存在
(2)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故意违反义务,采取非法手段订立保险合同;
(4)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款的,其超起额部分无效。
(5)未成年人文以非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余价讨条件的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4. 定值保险合同优点和缺点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5.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6.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7.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9.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10.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12.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13.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4.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15. 委付的含义及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16.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危险;
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7. 火灾保险的特征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18. 运输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运输保险业务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摩托车保险等,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各种运输保险业务均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作为同一类型的业务,则又有如下总体特征:第一,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第二,保险风险大而复杂;第三,异地出险现象;第四,第三者责任大。
19. 工程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较,工程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二)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三)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四)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20. 农业保险的特点
(1)农业保险面广量大
(2)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3)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4)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5)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21. 人寿保险的特征
(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22.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① 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② 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③ 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④ 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23.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24. 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
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25. 团体保险的特点
(1)风险选择特殊 (2)保险计划灵活 (3)经营成本低廉 (4)服务管理专业 (5) 保费分担篇二:题一答案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真题(一)
(8月26日 )
单位:姓名 分数
1、 在人寿保险定价的累积公式法中,如果其计算结果与公式的利润指标相差
很远,则通常采取的措施是(d)p248
a采用同行保费重新进行计算 b采用历史保费重新进行c采用历史保费重新进行d 更换新的保费重新进行
2、当事人一方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叫做(c)a承保b 订立 c承诺 d要约p64
3、接案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的
两个环节是(d)p134a报案和核损b报案和初审c报案和立案d报案和申请索赔
4、在执业活动中,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加强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c)
5、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管人是(b) a保监会 b 持有人 c单位领导 d保险公司
6、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被称为(b)a调解b 协商 c仲裁 d诉讼
7、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中房屋及其房屋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全部毁损,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价值为10万元,室内财产损失8万元,那么,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是(d)a4万元b 8万元c9万元 d10万元
8、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d)
a全部运用 b几乎不用 c相对较多 d相对较少
9、在定期寿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间,当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a)
a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b给付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
c退还受益人约定的退保金d给付投保人约定的退保金
10、在我国,由货物运输部门代理货物保险业务,由航空售票点代理航空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兼业代理形式,属于(b) a社区代理 b行业代理c机关代理d银行代理
11、我国指导保险代理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的现行文件时(c)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d《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2、在各种合同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是(b)
a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b因期限届满而终止c因死亡而终止d因履行而终止
【篇二: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伯责任,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4、《保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5、《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6、《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篇三: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一、 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
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
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根据需要而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增加或减少保险金等;另一种是当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的内容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更改合同的某些条款,
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 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合同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这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但这种主体的变更一般只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人并不会发生变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如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所指定受益人的变更等。
3.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变更;二是通知变更。
(1)协议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发生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如保险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2)通知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投保人通知保险人即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等。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定事由解除保险合同的,为法定解除权,基于约定原因而解除保险合同的,为约定解除权。
1.投保人的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者为限制,如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权。与投保人的解除权相反,除保险法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原则上,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2年的除外。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永久性的停止从而使得保险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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