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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9-12 来源:步旅网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

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6.04.27

• 【字 号】州政发〔2016〕5号 • 【施行日期】2016.04.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和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审计工作的认识

加强审计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是强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发展不断加快、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独立的经济

监督部门,在维护经济安全、推进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审计工作的认识,更加重视并积极支持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服务精准扶贫、推动精准脱贫,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的重点

全州审计监督工作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紧扣州委、州政府工作主题主线,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一)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审计。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州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尤其要加大对项目落地、资金使用、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等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揭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推动制度规定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加强财政审计。准确把握政府性资金分配使用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预算执行为主线,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要内容,财政专项资金为重点开展财政审计。创新财政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预算编制、批复、调整、执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完善,促进公共财政分配更加合理有效。密切关注财政收支、财政存量资金、政府性债务结构及其变化情况。继续强化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扩大审计覆盖面,促进预算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推动财政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审计成果

运用水平。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方针,以促进领导干部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以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大党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力争实现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内轮审一次。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把领导干部“问责”与资金“问效”结合起来。积极创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方式和审计方法,探索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处理办法,建立客观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提高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水平,形成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干部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科学管理,依法行政。

(四)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提高效益、促进发展”为目标,增强政府投资审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效益性。重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审计。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原则,组织实施好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严格执行《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3〕18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对州本级重大投资超概算10%的投资项目实施重点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审计结论或评审报告作为建设单位支付该项目结算款项以及财务决(结)算、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进一步创新投资审计方法,实现以真实、合法审计为主向效益审计为主转变,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向深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

(五)强化民生、资源、环保等专项资金审计。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着力揭示和反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加强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尾矿、废水、废渣等污染治理以及旅游景区、古典特色民

居等重点区域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及效果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促进强民惠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资源环保等政策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积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结果运用水平不断提升。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限时整改落实,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及时抓好整改落实。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将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督查督办。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时,同时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配合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认真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落实,严肃整改问责,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要及时将审计情况反馈组织、人社、纪检、监察、政府督查等部门,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单位和领导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州政府领导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予以追责问责。 (四)完善审计报告及其问题整改结果公开制度。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要以会议、文件、专报等形式进行通报,促进整改落实到位,并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等载体,对审计整改及时、认

真且效果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正面通报。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四、切实提升审计能力

(一)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力度,注重审计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加强审计力量,充实审计队伍,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审计纪律,健全廉政工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全州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调度全州审计力量,积极开展全州重大项目审计,鼓励和支持审计机关创新计划管理,在扩大审计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要创新质量管理,注重审计过程的质量监管,积极打造审计精品项目。要创新审计方法,积极探索完善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跟踪审计。要创新成果管理,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机关应积极构建审计信息化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提升审计信息化工作水平,财政、税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住建(房产)、人社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业务、财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备份等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必要的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四)构建审计联动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审计监督合力,着力构建优势互补、资源互享、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良性工作机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各级财政预

算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情况,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检查。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强化协调配合。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

(五)全面整合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和工作制度,合理配备人员,使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内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整合内部审计力量实行交叉审计、委托审计、自行审计、参与国家审计等多种方式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常规审计、跟踪督查等工作,建立审计监督大格局。积极推进国家建设项目结算、事业单位资产债务清理等审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方式完成,适应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对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审计成果,及时研究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到位。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全州审计机关审计计划、项目组织、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完善检查、考核等机制,建立健全对县市审计机关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制度。县市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州审计局报告。

(二)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科学划分审计机关岗位职责,实行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执行等权能相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推动各级审计机关统筹内设机构设置,加大整合力度,提升审计工作效能。各

级政府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保障审计信息化建设、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等所需专项经费。严禁审计工作经费与审计收缴挂钩,实行审计工作外勤经费自理,保证审计执法的独立、客观与公正。

(三)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到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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