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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公示办法(暂行)

2020-08-05 来源:步旅网


舟山市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公示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水建【2009】30号《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和浙政办发【2012】10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施工和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定期办理本市和外地进舟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公示手续。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到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公示手续,填写《舟山市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公示结果作为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市外水利施工企业进舟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公示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舟山市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签);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房屋应为非住宅性质,建筑面积不少于120m2,租赁的房屋租期不少于1年);

7.驻舟分支机构内设管理部门及人员名册和有关管理制度;

8.施工企业拟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施工企业拟派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驻舟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 11.企业驻舟机构人员任职文件原件;

12.企业驻舟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3.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由进舟水利施工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4.近五年承接水利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5. 已缴纳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标准:总承包特级、一级120万元,二级总承包100万元,三级总承包80万元,专业承包50万元)。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刻录进光盘,以及提供原件核查。

第六条 本地水利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公示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舟山市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签);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房屋应为非住宅性质,建筑面积不少于120m2,租赁的房屋租期不少于1年);

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企业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施工企业各类人员及专职投标业务人员社保证明; 10.已缴纳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标准同上)。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刻录进光盘,以及提供原件核查。

第七条 市外水利监理企业进舟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公示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舟山市水利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近三年内未发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由进舟水利监理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出具);

7.企业驻舟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8.企业驻舟机构人员任职文件;

9.企业驻舟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驻舟办公地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驻舟分支机构内设管理部门及人员名册和有关管理制度; 12.近五年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近五年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已缴纳企业诚信保证金的证明(标准:10万元)。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刻录进光盘,以及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本地水利监理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公示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舟山市水利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企业各类人员及专职投标业务人员社保证明; 7.监理企业办公地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已缴纳企业诚信保证金的证明。(标准同上)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刻录进光盘,以及提供原件核查。

第九条 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公示: 1.提供的登记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近二年内发生二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或正处于公示期间的; 4.施工、监理企业固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配备、管理部门设置、制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承担在建工程的市外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可于2013年5月31日前到我局申请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其中,水利施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外进舟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一式3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参加工程管理的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的上岗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监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外进舟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一 式3份);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第十一条 本市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于2013年5月31日前到我局办理相关公示手续,并填写《登记表》;市外进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首次登记延期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每季度第二周的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其中省外企业需先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或通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审核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已办理公示手续的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到我局办理复审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复审书面申请;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经我局登记的《登记表》一式二份;

4.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与复印件; 5.企业本年度在舟工作情况总结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查报告; 6.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为不合格: 1.提交的复审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不良行为记录二次及以上的;

3.一年内发生二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4.在同一年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5.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

6.外地进舟施工、监理企业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或擅自变更的;

7.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发生非法“挂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的;

8.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9.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0.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进行调查的;

11.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期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如发生上述情况的,我局将收回其《登记表》,取消其在本市公示资格,二年内不予办理企业公示手续。

第十四条 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复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且年审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复审结论为合格;否则,复审结论为不合格。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本市公示,二年内不予办理企业公示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交易、招投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查阅核对《登记表》和复审结论。

第十六条 凡在舟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监理企业如不再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的,可向我局办理取消公示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交企业的取消公示书面申请)。取消公示后,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将《登记表》上交我局,我局将出具《取消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公示证明》。未办理取消公示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企业复审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舟承接业务后的监督管理。建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动态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在舟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办公场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营行为等情况进行抽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不定期对工程项目部(监理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配备、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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