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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7-20 来源:步旅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大政发[2012]4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2 【实施日期】201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12] 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大连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的角度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 1 / 2

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退

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经济补助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若低于当地上年度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标准执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相关政策。 入伍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各区市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各区市县政府要把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的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乡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安置地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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