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
和撤销合同。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表示品质
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切合实际、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1.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订明品质公差
3.规定品质机动幅度(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 §2 商品的数量 一、商品数量的重要性
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
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 若用了,往往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规定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需要注意3点:允许溢装或短装的比率;实际交货时由谁决定溢短装;溢短装部分的价格计算。
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而又以信用证进行的散装货的买卖,按 UCP600规定,买卖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只要总金额不
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3 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
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二、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三、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
指示性标志,是对容易破碎、损坏或变质的商品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成文字作出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四、中性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即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无牌中性包装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也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但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五、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规格、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1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
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具体功能:(例如:FOB,CIF) (1)确定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2)划分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界限;
(3)明确了运输方式和由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通关手续以及承担有关费用;
(4)规定了买卖双方交接的有关货运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 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 有利于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贸易争议。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国际上对同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也有差异,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某些国际组织、商业团体、学术机构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从而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一惯例就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该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二)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
一、两个新增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
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类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在后3种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地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将13个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
(一)E组(发货) 这一组内仅规定了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 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和FOB(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三)C组(主要运费已付) 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四种贸易术语。
(四)D组(货到) 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
§3 主要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交到船上以前的一切风险。
1.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2)租船订舱问题 (3)装船费用划分问题及FOB的变形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③FOB Stowed,简称FOBS(船上交货并理舱)
④FOB Trimmed,简称FOBT(船上交货并平舱)⑤ FOB Stowed and Trimmed ,简称FOBST(船上交货并理舱和平舱)
上述FOB的五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术语的性质。
(三)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到达指定目的港的船只,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 (3)费用负担问题 CIF被视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
它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规定的地点把货物装船以运交买方,并提供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
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能算完成交货。
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受领了合格的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亦不得例外,只能
付款后,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
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所以,CIF合同项下的买卖被人们称为单据买卖,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
3.CIF贸易术语的变形:(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2)CIF Landed(着陆费在内)(3)CIF Ex Ship’s Hold(船底交货)
4.CFR和CIF的比较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
(一)FCA(…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手续。
1.FCA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使用FCA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卖方交货义务的问题 关于风险界线及费用问题
(二)CP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由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1.CPT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使用CPT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关于交货通知问题 3. 关于CPT与CFR的异同
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均属装运合同。 运输方式不同,风险划分界限不同,交货地点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及提交的单据也有所差异。
(三)CI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并通知买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负责办理保险,支
付保险费,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和进口税捐。
1.CIP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CIP与CIF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也各不相同。
3.六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有三个共同点:
(1)都是象征件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2)风险交界点不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4)运输单据不同。 §4 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二、FAS(…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三、DA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期间的一切风险。
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将货物由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运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
四、DAP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运抵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一切风险。
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DDP术语。
五、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
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完成进口清关,则不应使用DDP贸易术语。
如果双方希望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术语。
§5 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
一、作价方法: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暂定价格;滑动价格 二、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是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我国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对外报价常常采用暗佣;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佣金的规定方法
例如,每打100英镑CIF香港包含佣金2%; 每打100英镑CIFC2%香港
在国际贸易中,习惯上按成交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佣金。 佣金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商品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单位商品佣金额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如在洽商交易时,我方报价为200美元,对方要求2%的佣金,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改报含佣价。
算出应为204.08美元,这样才能保证实收200美元。
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 000/MT CIF香港,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
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 CFR价=CIF×[1-(1+加成率)×保险费率
=1 000×[1-(1+10%)×0.85%]=990.65(美元)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CFRC4%=990.65/(1-4%) =1 031.93(美元)
因此,我方报价应为CFRC4%每公吨1 031.93美元。 我出口某商品到中国香港,报价为每吨500美元CIFC2%香港,其中海上运费为55美元,保险费为5美元,买方要求我方改报FOBC5%,我方
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 问:FOBC5%应报价多少? CIFC=CIF净价+佣金
CIF净价=500-500x2%=490(美元) FOB净价=490-55-5=430(美元) FOBC5%=430÷(1-5%)=452.63(美元) FOBC2%应报价452.63美元。 四、三种主要贸易术语的换算
FOB价换算成其他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CFR=FOB+F
CIF=(FOB+F)/﹝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五、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般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两项内容。 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例如:
USD 3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1 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1.班轮运输
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 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计费重量(或体积)
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某港,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6美元或1.5%,以W/M或A.V.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1.3m×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求总运费。
每箱基本运费:
按“W”计算:26×2=52美元
按“M”计算:26×1.4×1.3×1.1=52.05美元 按“A.V.”计算:4000×1.5%=60美元 三者比较,则该批货物每箱的基本运费为60美元 总运费为:60×(1+10%)×100=6 600美元。 2.租船运输:(1)定程租船(2)定期租船
二、铁路运输三、航空运输四、邮政运输五、公路运输六、集装箱运输
七、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付
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有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使用国际间的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第三,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第四,实行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2 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装运期) 规定装运时间有以下几种方法: 明确规定装运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近期装运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果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失效。
§3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 是物权凭证。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提单,该提单由第一承运人签发,包括全程运输,但第一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一般都在提单中写明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5. 过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信用证条件下,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在提单签发日21天后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
案例:
信用证有如下规定: 开证日期:2012年4月1日 信用证到期日:2012年5月31日 最迟装运期:2012年5月1日
问题: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期是哪一天?并简要说明理由。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在提单签发日21天后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因此,如货物实际装运日为2012年5月1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期应为20012年5月22日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为及时结汇而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的出现是因为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已到,托运人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者因为船期延误,货物尚未装
船或未能装完船,为及时结汇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
这种做法既违约又违法,因为隐瞒了迟期交货责任,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这一原则,通常被视为欺诈。一旦使第三者蒙受损害,签发
预借提单的船公司或承运人就要负赔偿责任。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最晚不得迟于8月31日,发货人至9月1日尚未装船完毕,而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日期为8月30日,这属于____倒
签提单___。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L/C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时,倒签日期以符合装运期限
的提单。
倒签提单日期,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退回他已支付的货款。倒签提单属于托运人和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受害人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
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以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为根据议付了货款,这种议付也是正当的,尽管买方事后发现提单是伪造的,买方却不能要求银行负责,他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和提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卖方或船公司主张权利。关于银行的责任,可参照《UCP600》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四)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在许多方面与联运提单相同,但也有3点不同: (1)国际多式联运可以是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而联运提单必须包括海运。
(2)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段运输负责,其余各段分别由不同的承运人负责。
(3)单据的签发人不同。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海损: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二)其他损失:指外来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二)救助费用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包括基本险、附加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责任起讫期等内容。 (一)基本险
1.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是三种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ith Average,WA)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AR)
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它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2.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一般都属于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经特约承保的风险。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承保货物从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时,则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至非指明的目的地,则一经转运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二)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范围是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 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的险别。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如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
天午夜起算15天为止。 §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合同中保险条款内容 视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而定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货物发票的CIF或CIP价加成计算,保险加成率一般按10%计算,这增加的10%主要是作为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十投保加成率)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单证: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险单 第五章国际货款的支付 §1 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E)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开给另一个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对方立即或在将
来的某一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一)汇票的基本内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及付款地点);
5 .大写和小写的货币名称和确定的金额; 6 .付款人(受票人);
7.收款人(受款人); 8.出票人的名称及其签字盖章。 (二)汇票的种类
按照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
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程序。
出票时,收款人一栏(俗称抬头)的填写方法有3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某一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本票是承诺;汇票是支付命令。
(2)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3)本票的主要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是受票人或承兑人。
(4)远期本票无需经过承兑;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三、支票(Cheque,Check)
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的书面命令。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是即期付款,不需要承兑;
汇票有即期付款,也有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必须办理承兑。 §2 支付方式
汇付和托收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相互提供信用,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
一、汇付
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给收款人。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可分为信汇、电汇、票汇三种 汇付方式的业务种类 汇付支付方式的特点
1.提供信用的一方风险大 2.资金负担不平衡 3.手续简便,费用少
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及当事人
出口人于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它通过它在国外的分支
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二)托收的种类
根据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 /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两种。
信托收据(T/R),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四)托收方式的特点
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没有检查单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深入调查进口人的资信 价格条件的选择
提单抬头人的做法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银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支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3)通知银行 (4)受益人 (5)议付银行 (6)付款银行 (7)保兑行 (8)偿付行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汇票条款 单据条款 货物条款 装运和保险条款
(六)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七)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3.只凭单据而不管货物 (八)信用证的作用 1.银行的保证作用 2.资金融通作用 (九)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第六章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1 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及其作用
商检是指在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的货物或已交付的合同规定货物进行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合同中的商检条款 (一)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2.在进口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又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一、争议
是指贸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故意行为所导致; 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而引起; 三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均有疏忽。 二、索赔
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 三、违约及其法律后果 (一)英国的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与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
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规定 违约按其性质和程度分为: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反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各国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规定基本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对于违约的划分方法却有较大的分歧。
如英国法律是从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是从其后果及严重程度来确定。
因此,为了便于执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倾向于明确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
四、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索赔的期限:如果逾期提出索赔,对方可以不予理赔。 2.索赔的依据及出证机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解决索赔的办法和赔偿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笼统规定。 (二)罚金条款
一般应包括其适用范围、计算方法、最高限额等。 违约的一方支付罚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 (三)定金罚则
定金(Earnest)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的、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内容: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由于“社会力量”引起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签订合同以后;
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 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二)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如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期履行合同。
(三)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的机构 (四)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时期和方式 (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2.列举式规定 3.综合式规定
在合同中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 第七章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1 国际贸易交易磋商
二、交易的磋商程序
(一)询盘(Inquiry) (二)发盘(Offer) 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清楚地表明愿按发盘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旨。 主要交易条件是十分肯定的。 送达受盘人。 2.发盘的有效期 3.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得予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3)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发盘得予撤回。
4.发盘的终止(发盘的失效) (1)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已过。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在被接受前,发盘人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撤回或撤销。 (4)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发盘失效。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建议或一定限制性的意见。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来的发盘即行失效,原来的发盘人可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也不得在日后再要求接受原来的发盘。(四)接受(Acceptance)
1.构成有效接受的必备条件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不能是第三者做出。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过期无效。
应当把有条件的接受与在肯定接受的前提下提出的某种希望或建议区别开来。
是不是有附加条件的接受都构成还盘呢? ◆有附加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一要看附加条件是不是实质性的
二要看发盘人有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
如果附加的条件是非实质性的,而且发盘人又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那么,该接受仍然有效。
判断是不是实质性条件,《公约》第1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2.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不能算是有效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项逾期接受,如果发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同意,这项逾期接受仍可有效,但发盘人必须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如果发盘人不及时通知,该项接受就失去效力。
如果逾期接受并非受盘人的过失,而是传递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失误,那么,属于这种情况而造成的逾期接受仍可以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3.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被传达到发盘人方能生效。
撤回的通知只要与接受的通知同时,或先于接受的通知达到受盘人,就可以将接受撤回。
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即不能撤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