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吗?
案情简介
2017年6⽉26⽇,某公司员⼯张某驾驶车辆去外地出差,因操作不当,在回程路上与⼀辆⼤车相撞,造成本⼈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公司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不愿向社会保险⾏政部门申请⼯伤。经张某个⼈申请,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张某为⼯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政诉讼,主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张某是在为公司出差回程路上发⽣的交通事故,依据《⼯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伤。因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政部门的决定。律师提⽰
很多中⼩企业有个误区:员⼯发⽣交通事故,只有在⾮其本⼈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伤。实际上,员⼯因⼯外出期间发⽣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不是故意犯罪等法律排除情形的都属于⼯伤。《⼯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前述两种情形都属于⼯伤,但需要鉴别和区分适⽤条件。因⼯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伤害,不论员⼯是否有责任都属于⼯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的交通事故,只有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属于⼯伤。
那么,如出差途中员⼯发⽣交通事故,且被判处犯交通肇事罪时,能否认定⼯伤呢?
出差期间本⾝属于⼯作场所的延伸,即由原来单位的⼯作场所延伸为出差地⼯作,该外出的时间也属于⼯作时间,因此,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发⽣交通事故当然属于⼯伤。员⼯如被判处交通肇事罪,因员⼯为⾮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员⼯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七条和《⼯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杀等情形的,仍应认定为⼯伤。法律规定
1.《⼯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残或者⾃杀的。2.《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七条 职⼯因下列情形之⼀导致本⼈在⼯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伤:(⼀)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三)⾃残或者⾃杀;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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