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物业管理费的捷径 —— 支付令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一直是物业管理企业最头痛的问题。以往,物业公司通常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来迫使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交欠款,但 2003 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水、电费用由供水、供电企业直接向使用人收取,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欠费行为,只能由业委会督促其缴交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规定使物业管理企业失去了追缴物业管理费的 “ 杀手锏 ” 。业主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一般数额不大,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追收,诉讼费、律师费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起诉追收费时耗力,周期又长(通常在 6 个月左右),诉讼成本太高。因此,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业主的欠费行为,只能加以督促,而对于一些纯属赖账的业主只能束手无策。
在这里,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介绍一种追收管理费的捷径 —— 支付令。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具有以下优点:
1 、受案范围特定,即只适用于金钱、有价证券的单向的给付纠纷;
2 、非讼解决,即由基层人民法院在形式上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后即启动程序,不需债务人参加,不需开庭审理;
3 、严格的时限,法院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得超过 20 天,债务人提出异议期限为 15 天,即仅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债务纠纷就可进入执行阶段。
4 、节省费用,起诉程序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标的按一定比例预交和收取,有的高达几万、几十万元。而申请支付令,收费是按件计算,目前是按每件 100 元收取,不管申请的标的数额是多少。可见,作为一种非讼程序,支付令能及时、便捷、高效地处理一些简单而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的请求不是给付请求,而是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则无权申请支付令。
(2)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 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了存在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住在中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
(5)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 所请求的债权必须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今后,在 15 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今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 15 日内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欠费纠纷,其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缴交相应的费用,只要双方签订了权利义务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又没有其他方面的纠纷,是可以申请支付令的。无论从时间上讲还是从费用上讲,这都不失为一个减轻 “ 诉累 ” 的极佳措施.(转自顺德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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