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由耐油、耐热、耐酸碱等胶料制成的各种断面形状的全胶或夹织物的密封橡胶制品,用于各类机械设备中,于规定的温度、压力下和不同的工作介质中起密封作用。
一、技术条件
1、密封橡胶制品的规格尺寸及公差应按照订货方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制造。图纸上应注明工作面和标志部位,以及选用胶料组号。
2、密封橡胶制品用胶料按其特性分为四组: Ⅰ组:耐油胶料; Ⅱ组:普通胶料; Ⅲ组:耐热胶料; Ⅳ组:耐酸碱胶料。
3、各组胶料的特性及工作条件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组别 Ⅰ-1 Ⅰ-2 Ⅰ-3 Ⅰ-4 Ⅱ-1 Ⅱ-2 Ⅱ-3 Ⅱ-4 Ⅲ-1 Ⅲ-2 Ⅲ-3 Ⅳ-1 Ⅳ-2 Ⅳ-3 硬度范围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高硬度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高硬度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耐酸碱 低 压 -20~+60 耐热 较高扯断强力和弹性及缓冲减震等特性 耐油 胶料特性 工作压 力级别 低 压 中 压 高 压 高 压 低 压 中 压 高 压 高 压 低 压 中 压 中 压 20%以下硫酸、 20%以下盐酸、 20%以下氢氧化钠、 20%以下氢氧化钾 -20~+120 水、空气 工作温度范围 ℃ -25~+80 -25~+80 -20~+80 -20~+80 -40~+60 -40~+60 -35~+60 -35~+60 空气、水、 制动液等 润滑油、燃料油、 液压油等 工作介质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化 工 部 标 准 密封橡胶制品 (环 状) HG4-329-66 第 2 页 共 6页 4、胶料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Ⅰ组:耐油胶料 胶料组别 Ⅰ-1 Ⅰ-2 Ⅰ-3 Ⅰ-4 指标 硬度范围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项目 硬度(邵尔A型),度 55±5 65±5 75±5 85±5 2 扯断力,公斤/厘米不小于 80 100 100 100 扯断伸长率, %不小于 350 300 250 150 扯断永久变形, %不小于 30 25 25 20 脆性温度,℃ 不高于 -35 -30 -20 -25 老化系数(70±2℃×96小0.7 0.7 0.7 0.8 时), 不小于 120号汽油(75份)+(25份),15~25℃+25 +25 +25 +20 耐油苯重量×24小时 不大于 变化15份机油, 70±2℃+5 +5 +5 +4 率% ×24小时 -3 -3 -3 -2 不大于 20%硫酸或盐酸,15~25℃×24小时 耐酸不小于 碱系20%氢氧化钠,15~数 25℃×24小时 不小于
Ⅱ组:普通胶料 低硬度 中硬度 55±5 150 450 35 -40 0.7 65±5 150 400 30 -40 0.7 高硬度 Ⅲ组:耐热胶料 Ⅳ组:耐酸碱胶料 Ⅱ-1 Ⅱ-2 Ⅱ-3 Ⅱ-4 Ⅲ-1 Ⅲ-2 Ⅲ-3 Ⅳ-1 Ⅳ-2 Ⅳ-3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低硬度 中硬度 高硬度 75±5 150 300 30 -35 0.7 85±5 55±5 65±5 75±5 55±5 65±5 75±5 120 80 100 100 80 100 100 200 400 350 300 400 350 300 25 35 30 30 35 30 30 -35 -30 -30 -30 0.7 0.85 0.85 0.85 0.75 0.75 0.75 0.8 0.8 0.8 0.8 0.8 0.8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化 工 部 标 准 密封橡胶制品 (环 状) HG4-329-66 第 3 页 共 6 页 5、密封橡胶制品图纸上未注明尺寸公差的部位其公差按表3规定:
mm 表3
公称尺寸 <6 >6~18 >18~50 >50~120 >120~260 >260~500 >500~800 >800~1250 >1250~2000
6、密封橡胶制品的工作表面应平整,不允许有气泡、杂质、凹凸不平等缺陷。在非工作表面上,全胶制品的外观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夹织物制品外观质量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
表4
指 标 序号 缺陷名称 直径 <50毫米 非工作面气泡直径不大1 气泡 于1毫米者,不得多于2处 非工作面杂质面积不超2 杂质 过1毫米2者,不得多于2处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公 差 全胶制品 ±0.3 ±0.4 ±0.6 ±0.8 ±1.5 ±2.5 ±0.8% ±1.0% ±1.5% 夹织物制品 ±0.2 ±0.3 ±0.4 ±0.6 ±1.2 ±2.0 ±0.5% ±0.8% ±1.2% >50~100 >100~200 >200~500 >500~2000 非工作面气非工作面气非工作面气非工作面气泡直径不大泡直径不大泡直径不大泡直径不大于2毫米于2毫米于2毫米于3毫米者,不得多者,不得多者,不得多者,不得多于2处 于3处 于4处 于6处 非工作面杂非工作面杂非工作面杂非工作面杂质面积不超质面积不超质面积不超质面积不超过2毫米于2处 2过2毫米于3处 2过2毫米于4处 2过6毫米于6处 2者,不得多者,不得多者,不得多者,不得多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化 工 部 标 准 密封橡胶制品 (环 状) 指 标 HG4-329-66 第 4 页 共 6 页 序号 缺陷名称 直径 <50毫米 直径 毫米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0.5毫米,面积不超过62毫米者,不得多于2处 直径 毫米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0.5毫米,面积不超过62毫米者,不得多于3处 直径 毫米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0.5毫米,面积不超过62毫米者,不得多于4处 直径 毫米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1毫米,面积不超过12毫米2者,不得多于6处 >50~100 >100~200 >200~500 >500~2000 3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0.5毫米,面凹凸缺陷 积不超过22毫米者,不得多于2处 毛刺高度或4 修边痕迹 剪损深度不得超过0.3毫米 5 合模缝 错位 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公差范围 毛刺高度或毛刺高度或毛刺高度或毛刺高度或剪损深度不剪损深度不剪损深度不剪损深度不得超过0.3得超过0.5得超过0.5得超过1毫毫米 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0.5毫米 毫米 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0.5毫米 毫米 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0.5毫米 米 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1毫米 表5
指 标 序号 缺陷名称 直径 <50毫米 非工作面杂质面积不超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50~100 >100~200 >200~500 >500~2000 非工作面杂非工作面杂非工作面杂非工作面杂质面积不超质面积不超质面积不超质面积不超过2毫米于2处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积不超过621 杂质 过1毫米2者,不得多于2处 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过2毫米于3处 2过2毫米于4处 2过6毫米于6处 2者,不得多者,不得多者,不得多者,不得多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积不超过6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积不超过6非工作面凹凸不超过1不超过12毫多于6处 2 凹凸缺陷 0.5毫米,面0.5毫米,面0.5毫米,面0.5毫米,面毫米,面积积不超过2毫米2者,不毫米2者,不毫米2者,不毫米2者,不米2者,不得得多于2处 得多于2处 得多于3处 得多于4处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化 工 部 标 准 密封橡胶制品 (环 状) 指 标 HG4-329-66 第 5 页 共 6 页 序号 缺陷名称 直径 <50毫米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直径 毫米 超过0.5毫米 直径 毫米 >50~100 >100~200 >200~500 >500~2000 毛刺高度或剪损深度不得允许存在但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0.5毫米 不得超过2毫米 3 修边痕迹 合模缝 错位 毛刺高度或剪损深度不得超过1毫米 允许存在但不得超过公差范围 4 5 棱角缺陷 6 织物 棱角凹陷深度不得超过厚度的1/10,长度不得超过周长的1/5;工作面的棱角处织物层允许有不整齐现象 允许存在,但不得有凹凸不平现象 允许存在,但不得有折裂现象 7 接头痕迹
二、检验规则
7、产品应由制造厂的技术检查部门检查验收。 8、产品以同类型不多于5000件为一批。
9、产品应按第一章第6条规定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10、产品的主要尺寸及公差按表3规定进行抽验,抽验数量不少于2%(每种规格应不少于5件)。抽验结果如不合格,应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应逐件进行检查。
11、每批产品所用胶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应按第三章的检验方法,对表2所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不合格,应再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复试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胶料另行处理。
12、老化系数、耐油、耐酸碱试验可定期进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脆性温度试验每季不少于一次。
三、检验方法
13、产品的主要尺寸,用精确度为0.05毫米的量具进行测量,内径超过500毫米的产品,可用分度为1毫米的量具进行测量。
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化 工 部 标 准 密封橡胶制品 (环 状) HG4-329-66 第 6 页 共 6 页 14、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方法和量具检查。 15、胶料的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1)胶料物理机械性能试验试样制备按GB527-65规定; (2)扯断力、扯断抻长率、扯断永久变形按GB528-65规定; (3)硬度(邵尔A型)按GB531-65规定; (4)老化系数按HGB4019-60(按抗张积)规定; (5)脆性温度按HGB4034-60规定; (6)耐油重量变化率按HGB4041-60规定; (7)耐酸碱系数按HGB4042-60(按抗张积)规定。
四、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16、在产品的规定部位上,应涂有标志产品特性的彩色油漆点:
Ⅰ组:耐油胶料制品——白色; Ⅱ组:普通胶料制品——黄色; Ⅲ组:耐热胶料制品——红色; Ⅳ组:耐酸碱胶料制品——绿色。
17、在产品的规定部位上,应有制造厂名或产标以及产品规格的标志,不宜标志的产品按第19条规定。
18、产品应根据类型、规格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和方法不作具体规定。如有特殊要求,按双方协议规定。
19、每件包装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其内容应包括: (1)制造厂名或商标; (2)产品名称、规格; (3)产品数量; (4)制造日期; (5)检验员代号。
20、储存时,库房内温度应保持在-15~+3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80%之间。
21、产品在运输和储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雪浸淋,保持清洁,禁止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等影响橡胶质量的物质接触,并距离热源1米以外。
22、在遵守本标准第20、21条规定的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制造日起,在不超过一年的储存期内,其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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