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XXXXXXXXX进修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XXXXXXXXX艺术进修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XXXX
第五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XXXXXX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XXXXXXXX。
第七条 本学校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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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非学历培训规模为:325人。
第十条 本学校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文化类、外语类、艺术类、中等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 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10万元;注册资金20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30万元(其中现金为20万元)
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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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徐相海出任校长一职。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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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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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徐相海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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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校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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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xxxxxxxxx艺术进修学校董事会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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