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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2021-04-08 来源:步旅网
内蒙古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发展,培育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队伍。特设立“内蒙古科技大学

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并制定《内蒙古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培育基金项目,是深化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

施,通过教师服务企业,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教师创新能力,搭建企业与学校合作的桥梁,促成企业与学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提高我校横向课题的数量和经费,

实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教师与企业进行前期合作

交流以及正在进行的一些预研性合作项目,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为获得企业的支持奠定基础。

第四条

培育基金项目由科技处归口主管,经费由计财处设账管

理,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经费每年由学校从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章基金的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培育基金以课题经费的形式对申请者进行资助。申请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是我校在编教职工;

12.申请人本人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领域知识,有较强的研发和

组织协调能力,有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已承担过内蒙古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4、每人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项目。

第三章基金的申报、评审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采用不定期申报形式,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特别受理。

第七条

申请者根据本人研究的技术领域,应深入企业调研,针

对企业实际,提炼研究课题,并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申请书》,由所在学院部门向科技处推荐申报。学校对申请者已经与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的申报课题,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基金的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评审结果由科技处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批准立项后,获资助者须与学校签订《内蒙古科技大学产学研合作培育基金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方向、预期目标。

第四章经费使用及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基金项目的经费,理工类每项不超过3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不超过1万元。

2第十条基金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下达。经费拨款后要严格按照申请时的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能提取劳务费。

第十一条立项后,科技处每年对在研的基金项目进行一次进度和质量检查,通过检查对严重超期或不能正常开展服务工作的,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学院应支持基金项目的实施,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基金项目的结题:获基金资助的教职工完成以下五条之二,可视为结题。

1、基金项目完成后与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到校经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

2、独立或与企业共同申报市级以上项目并获得批准的;3、与企业合作申报的项目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4、授权发明专利1项的;

5、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的。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的,取消其以后申请本培育基金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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