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保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所谓事后担保,指的就是在债务已经发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第三人站出来对于债务进行担保的一种行为。这种事情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事后保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可以和事前担保一样吗?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事后保证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事后担保视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承诺。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应当在事前进行。但是,司法实践和法理通说均没有排斥担保的多样性,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担保。其次,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开始主张权利,顶多给债务人、保证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当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即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事后保证的效力的介绍了。其实事后担保的效力还是比较高的,大家可以直接选择一种担保的方式,当然最好是能够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合意。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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