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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

2023-06-19 来源:步旅网


浅析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

[摘要] 随着我国报考公务员人数的逐年攀升,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暴露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待认真研究和加以解决。作为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公务员以其在国家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最低,效率最高而著称,其严格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也成为各国学习的榜样。因此了解和研究其录用制度,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录用制度 内容 启示

本文以日本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作为参考系,通过比较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借鉴和吸收日本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优点和经验,以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中日公务员录用制度相关内容的比较

关于中日两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以下将着重从录用的程序、组织机关、内容、方式、范围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务员考试的录用程序

1、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中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8个步骤:①制定招录方案;②发布招考;③报名和资格审查;④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⑥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⑦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⑧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1]

2、日本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日本公务员考录的程序有以下几步:考试的通知发放、报名和考前辅导、考试、访问政府部门(参加高级类的考试人员一般在第一次考试后即去所报志愿的机关访问,听股长、课长等人介绍本部门的情况;参加中级类考试的人员一般在考试合格后再去所报志愿的政府部门访问)、录用。[2]

(二)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1、中国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这样把录用机关分为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是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因素相适应的,同时某种程度上发挥和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日本公务员考试的组织机关

日本的公务员录用机关包括三个,有人事院、外务省、法务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院主管实施,包括考试机关的权限,各项考试科目及考试的综合结果,决定录取所需要的最终合格人数。外务省和法务省受人事院的委托,主持外务人员和法官的考试录用工作,同时人事院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在日本,人事院是一个地位与职能都比较特殊的中央人事行政机构,对内阁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又是在内阁管辖之下担当人事管理的中立的专门机构。

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则分别由各自治团体的人事委员会主管实施,地方自治团体的人事行政机构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独立管理地方人事。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1、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的主要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另外有些职位(如报考公安系统的)需考专业科目。行政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五部分。而申论,即申述、论证之意,是对给定资料进行分析,其考试内容可以归纳为阅读资料、概括主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四个主要的环节。旨在考查考生的文字表达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是面试。面试的主要内容一般与所报志愿的职位有关。旨在考查考生适应职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面试的考官是各级政府招考部门的行政领导。

2、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为有效防止试题的泄露,各部门会制定出好几种卷子,由人事院考试课统一选定试卷。[3]笔试的内容,根据不同等级的公务员考试内容有所不同。高级类考试范围比较宽,包括外语、基础知识、政治学、行政学、国际关系、国际法等等,2006年加上了教育学和心理学。中级类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小论文写作。初级类考试内容比较而言较为简单;[4]面试的内容,主要采取的方法是集体面试(一般把考生分成若干组,每组5-8个人),所出题目一般是要队员相互合作才可以完成,旨在考查每个人的协调能力及团队精神等。而且面试时,考官如认识某考生必须事先声明、回避,否则会被追究责任。面试时考生的出生地、父母职业、家庭状况、最尊敬的人物等问题也都必须回避。[5]

(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1、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是对基本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考查,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举行;面试主要是对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拟任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进行考查,由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其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个人面试的形式。

2、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日本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比较多,而且不统一,一般采取以下7种方式中的2种,(1)笔试;(2)经历评定;(3)实地考试;(4)业务评定;(5)口试(集体面试);(6)体格检查;(7)其他完成职务能力的评定方法。[6]

(五)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1、中国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我国公务员一般分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与办事员。而针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采用委任和选任方式进行录取;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采用调任的方式。

2、日本公务员职务的录用范围

按照政治性和专业性日本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务公务员和特别职务公务员。[7]录用制度针对的是一般职务公务员。一般职务公务员(事务官)主要是指参加公开录用考试、获得职位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专业技术性的公务员和事务性的公务员;而特别职务公务员(政务官)主要是通过公选得到职位的公务员,主要包括大臣(总理、国务)、长官(内阁官方等)、政务官、大使、人事官和检查官、司法官等等。另外根据录用条件可以将公务员分为正规职员、临时任用职员、再任用职员、非常勤职员等。

二、日本公务员录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录用制度内容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实践历程较短的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日本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我们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我们在这条道路上才会走的成熟,走的成功。

(一)实现公务员考试内容的科学性

考试内容合理、科学,才会真正甄选出优秀、合格的高素质人才。在我国,不论年龄、专业、学历基本上是整齐划一的考试内容,忽视了个人的学术背景和专业优势。而在日本,根据不同的教育背景,将考试分为三级,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知识要求,这种因人而异的方法有助于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

(二)实现公务员考试方法的多样化

在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方法只有单纯的笔试和面试。这对于全面测评一个人的知识水平、真实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在日本,考试方法有七种之多。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方法应适当增加,诸如现场实习、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经历评定、笔迹辨析等考试方法的辅助方法。

(三)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考录工作的监督

考试录用是否公正、客观,程序是否合理,归根到底是由相关法规建设的完备程度来决定的,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还不完善。在日本,《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拖延和扣押考试公告的人该如何处置,又如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人该如处置等等。而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过程许多环节却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这样势必会影响考录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另外提高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公开化,形成监督网络,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减少不正之风。同时要实行考录工作的回避制度,严肃考风考纪。

(四)建立成熟的公务员考试和培训制度

在我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主要是国家及地方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还有一些部门的干部管理学院。而在日本都建有全国性的培训机构或培训中心,承担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设立培训的教育机构有人事院研修所和类似于西方行政学院的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中心,另外还有如东京大学、琦玉大学和自治大学等也分别承担了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任务,形成了整个公务员的培训体系。包括出任培训和在职培训两个方面。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完备的培训制度,形式种类内容上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正所谓“培训是最好的投资”,这种“投资”,对于提高公务员素质,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及高效率化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五)扩大和提高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和职级范围

我国目前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这种录用制度不仅适用范围过窄,而且职位级别相当低。例如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及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即便被任命,也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因此应在完善公务员分类的同时,参照日本的考试分级,进行划分,而且也不必局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对一些更高级别的职务也可以试行。

(七)实现法规规定的平等、公正

不能使报考人员因自身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户口等而受到歧视和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原则是公正平等、竞争择优。但是有些省市的人事部门则自行规定报考条件,将报名者限定在某市某区,甚至还对考生的性别作出硬性限制。而且国家公务员招录条件和地方各省市公务员招录条件也不一致,地方的随意性较大。例如《公务员法》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就可报考公务员”,而有些省市在招考公务员职位简章公布的省直机关的具体报考条件,在年龄一栏中,绝大部分职位年龄要求是30岁以下。这种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必须要打破地域界限、年龄和性别的界限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淡化学历门槛、户籍门槛、身份门槛,给所有公民平等的选择机会,这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8]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历程较短,很多地方发展的还不完善,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敢于创新,朝着理性的、良性的方向和目标前进,走向一条成功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之路。

参考文献:

[1]http://www.zfgwy.com/luyong/77103241282007.html.

[2]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20.

[3]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78.

[4]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06.

[5]高级类: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可以担任事务官,必须懂法律;中级类:两年制大学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担任一般公务员,必须懂法律;初级类: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后,作辅助性工作.

[6]郑励志,藏志军.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1.p113.

[7]吴志华.当今国外公务员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p28. [8]http://opinion.jyb.cn/gnjy/201010/t20101015_393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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