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幼儿园的科学管理、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是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幼儿园的学校法人,是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合理运用资源,促进幼儿园的改革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秉持“以幼儿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关注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全局,推动幼儿园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
第五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团结、和谐、稳定的局面,制定科学决策,推动幼儿园事业蓬勃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由校长、园长、专家学者、家长代表、社会公益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爱幼儿园,关注幼儿园事业发展,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二) 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
(三) 具备担当和贡献精神,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工作,为幼儿教育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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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幼儿园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幼儿园发展规划,评估、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发展实施;
(二) 审议和决定幼儿园的重大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 监督和评估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对幼儿园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 推动幼儿园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 对幼儿园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幼儿园的财务安全。
第九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章 运作
第十条 幼儿园董事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董事会成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应提前通知董事会成员,会议记录应当做好备份。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自身运作。对于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应当实行约束和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和家长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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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幼儿园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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