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安全生产合同的订立和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各所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合同的内容、管理和组织实施应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合同按以下类型管理: (一)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是指公司或其授权所属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因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是指公司或其授权所属单位与其他当事人因工程服务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包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因关联交易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第二章 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QHSE管理部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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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合同与法务部是公司总部安全生产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负责对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进行审核、管理,指导、监督各单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劳动、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有关安全条款达成一致的,不得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劳动合同、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十条 公司各类安全生产合同文本起草工作由公司合同与法务部会同QHSE管理部、安全环保中心、人力资源部起草,各项目部和有关专业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按照集团公司合同归口审查制度,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安全专业审查由授权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单位的同级安全部门负责,并签署意见;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安全专业审查由具有该合同管理权限的同级安全部门负责,并签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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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签订后应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已经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应与相应的劳动合同、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同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时,应经同级安全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适用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当事人为: 甲方:公司总部或所属单位。
乙方:公司总部或所属单位的员工(自然人)。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受托人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可以向他人转委托一次。
第十六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合同期内员工岗位调整,从事与原岗位安全性质不同的工作时,应按新岗位的安全要求重新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因劳动合同时间、内容变更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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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考核认定身体条件或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调换其工作岗位。
(三)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五)组织或参与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二)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防护用品;对从事危害作业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三)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告知乙方。
(四)对女性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抢救,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乙方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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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确认,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事项中做出的特殊贡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工伤保险。 第二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意见。
(二)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打击报复行为,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举报。
(三)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生产作业条件或环境,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拒绝上岗工作。
(四)在发生严重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五)有权享受国家、公司和本单位规定的劳动保护。 (六)根据有关规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识别、控制与本岗位工作有关危险点源的能力,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于国家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的,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所在岗位职责要求的安全检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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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部位,掌握其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五)当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六)服从甲方管理。
(七)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岗位的乙方,除应履行本规定乙方义务条款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关管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违约但没有造成事故的,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二)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警告、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甲、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自身伤亡的,甲方将不予认定乙方工伤和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责任:
1. 蓄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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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或犯罪; 3. 酗酒; 4. 斗殴; 5. 自杀或自残; 6. 吸毒;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乙方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应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二)依法解除安全生产合同的;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安全生产合同的。
第四章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安全合同”)是各单位与其他当事人就安全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条款。工程安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适用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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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程安全合同当事人为: 甲方:公司总部或所属单位。
乙方:任何向甲方提供工程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安全合同是工程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安全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须附有安全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将投标人对该条款的认同作为中标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条 工程安全合同期限应与工程服务合同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工程安全合同应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等进行保险,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安全合同的争议解决按以下两种情况:
(一)关联交易安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公司总部调解解决。
(二)非关联交易安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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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二)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五)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第三十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三)协调建设单位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四)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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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五)应乙方要求,协调建设单位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六)协调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七)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二)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建设单位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四)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五)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第三十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按不低于作业人员1:5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少于50人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应增加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监护人员数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甲方及建设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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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工程服务安全施工作业的需要,应编制以下安全文件:
1.安全组织机构的组成及安全工作计划; 2.安全教育与培训;
3.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 4.现场安全施工的协调; 5.现场安全卫生与急救; 6.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 7.高处作业与脚手架; 8.用火作业与消防; 9.起吊作业;
10.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11.施工用电安全; 12.现场照明;
13.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14.有限空间内作业; 15.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16.废料废气和废水的处理和排放; 17.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批准; 18.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9.其他。
(三)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编制项目施工健康安全环境例卷,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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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并设专职安全员。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安全资源和确保安全投入,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治理现场事故隐患,查处违章作业,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协助现场事故调查、资料的整理及上报等;
3.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培训教育,制作施工安全标志牌、警示牌;
4.根据施工所在地和甲方及建设单位要求,编写《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5.编制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资源,应急预案应报甲方备案;
6.进入生产区作业时,乙方将施工人员的名册及主要情况报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四)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的安装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有质量保证记录证明。乙方施工自用的设备、材料工具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五)进入生产区作业时,乙方有责任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列出清单,报建设单位备案。统一办理出入现场手续。
(六)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安全情况、工程进度及施工安排。
(七)乙方有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实施动火等作业许可制度。
(八)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接受检查,进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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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车辆戴防火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严格按交通标志行驶、停放,确保消防道路畅通。
(九)乙方进入现场作业,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或应急反应教育,并按要求为作业区配备足量的灭火装置、器材。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甲方。
(十)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做到以下几条:
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临时出入证,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2.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现场随意吸烟; 3. 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在指定范围内施工。未经建设单位许可禁止动用生产设备、设施;
4. 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工程废弃物集中处理。机具、物品摆放按甲方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十二)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行为、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
(十三)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十四)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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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相应数量的安全抵押金,原则上按工程概算的1-2%收取。甲方对乙方的违章罚款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若安全抵押金不足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足安全抵押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的抵押金。如乙方未能交纳安全抵押金,甲方对乙方的违章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时,依据合同约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二)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四)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上报。
(五)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及乙方购买的原材料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
(七)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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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生产合同实施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QHSE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合同有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QHSE管理部的部署要求组织填报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QHSE管理部按照下列事项,对总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情况; (二)关键作业岗位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情况; (三)工程服务项目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情况; (四)各类安全生产合同内部审查,执行安全部门会签情况;
(五)工程服务合同结算前执行安全部门会签情况; (六)所属单位按照公司QHSE管理部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合同有关信息资料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法追究责任。处罚意见由各单位安全部门提出,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公司QHSE管理部决定处罚措施。
(一)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相应的员工安全合同附件或安全生产条款的;
(二)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合同附件或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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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有关安全生产合同未履行安全部门会签手续的;
(四)有关工程服务类安全合同结算付款前未履行安全部门会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在员工劳动合同中要有安全生产条款,安全生产条款的起草可参照本规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应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具有安全生产条款,安全生产条款的起草可参照本规定。
(三)工程服务合同需要加入环保条款的,按照项目的环保要求加入环保内容。
(四)安全生产合同附则应对合同的生效日期、名词解释、附件包括的文件范围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有关托管单位、劳务承包单位、借聘人员和租赁装置(设备)等情况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由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除已作规定外,定义、解释如下:
(一)违法、违规、违章:指安全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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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指在安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三)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
(四)健康安全环境例卷:指乙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 ,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QHSE管理部、安全环保中心会同合同与法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规定》(中寰质安〔2009〕18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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