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商标专⽤权出资试⾏办法
为⽀持浦东新区的新⼀轮发展,促进商标专⽤权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办法。
⼀、商标专⽤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专⽤,排除任何其他⼈使⽤的权利。包括基于使⽤⽽产⽣的专⽤权,即商标使⽤权。
商标使⽤权指商标注册⼈通过签订商标使⽤许可合同,许可他⼈在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上使⽤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商标专⽤权作价出资⼊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三、商标专⽤权出资⼊股应当评估作价,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商标专⽤权作价出资⼊股应当提交由依法设⽴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商标专⽤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商标专⽤权转移过户⼿续。
五、以商标使⽤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商标使⽤权的出资⽅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申请⼈以经许可取得的商标使⽤权出资的,商标许可合同必须载明商标许可的种类、范围、使⽤期限以及再许可等内容。
许可⼈应将商标使⽤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未经备案,商标使⽤权不得作为出资。
六、以商标专⽤权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
1.商标专⽤权转移⼿续的证明⽂件;
2.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依法设⽴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以商标使⽤权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
1.商标许可使⽤合同备案证明⽂件;
2.商标许可使⽤合同;
3.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依法设⽴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以商标专⽤权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九、以商标专⽤权出资设⽴的,商标专⽤权为公司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试⾏办法由上海市⼯商⾏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试⾏办法⾃2006年4⽉18⽇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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