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高淳县淳溪镇天河路34-4-1号,建筑面积约1796.71平方米的房屋,镇北路34号5-1建筑面积约为1361.68平方米的房屋,(该两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的建筑面积共为 3157.85平方米(建筑面积)。
1.2附属设备设施和附属场地包括:使用中的消防系统、太阳能供水系统、供水供电系统、有线电视线路、直线电话预留线路及网络宽带、租赁房顶部及租赁物区域相对应等店招位、广告位等。
1.3甲方已在本合同租赁房内安装一部客梯与合同签订时一并交由乙方使用维护,合同签定后客梯在使用中发生的维护使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20年,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 2030年10月31日止。
第三条 租赁房的交付
3.1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房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租赁房及设施的现状进行承租。甲乙双方应办理租赁物和相关设施的交付手续。
3.2优先租赁权、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半年,书面通知甲方或租赁房继受人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乙方如决定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条件,续租的租赁协议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
3.3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甲方或租赁房的继受人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出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4撤离期,合同到期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中途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约定的撤离日后七日内撤出。在撤离期内,乙方将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设备设施及货物清除出租赁房,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在撤离期间,甲方不收租赁费用。 第四条 租赁房的租赁费用(费用币种:人民币) 4.1租金价格
鉴于甲乙双方办理工商变更以及租赁房装修的需要,本协议前三年予以优惠租金 元/年(不含税),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免租至2013年10月31日,按季度支付(每三个月),每季度到期前提前七日以电汇方式支付。优惠期满后租金价格根据当时市场行情,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确定。
4.2租赁保证金
为确保租赁物和所属设施的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的如期结算,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缴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南京市的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费,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分别依法承担。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十一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系,乙方有协助的义务;租赁房如因政府规划等原因需拆迁,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缺的拆迁方面的权益。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6.2.4承租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租赁房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乙方有权将商场的专柜展台等租赁给厂家使用。乙方保证作为承租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甲方不因该转租行为而使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收到影响。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房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房内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房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房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本合同租赁房产权人已向乙方提供不少于200kw的电量供以防使用,并将电源接至乙方租赁房屋各楼层的配电柜,由乙方独立控制。现有开关、插座、配电器等供电设备设施均由乙方正常使用。乙方之用电单独设置电表计量,计量装置安装于乙方租赁房内。电费及税费继续由甲方委托“江苏东敖集团”向乙方收取,单价以同期供水供电部门公布的用水用电单价为准,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房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且确保其状态良好有效,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房内确因维修生产等事项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房屋管理
9.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房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房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房时不清理杂物,视为乙方放弃对遗留在租赁房屋物品的处置权。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2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房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0.2 凡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国家法定机关出具,如无法
获得国家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则需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6.1.1,因甲方的出租权有争议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属甲方严重违约,甲方按年租赁费用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租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3.1双方应对本合作协议保密,收到本协议书后,乙方应即刻确认,并遵守以下的规定:
13.1.1、若乙方不同意本协议书所述条款,请尽快将本合同完整退回。 13.1.2、在没有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书全部或部分予以复制、传递、影印、泄漏或散布给他人。
13.1.3、本协议为机密文件,乙方应对本文件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条款(特别是优惠政策)和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反以上保密条款,甲方有权单方取消对乙方的优惠政策并要求乙方补齐优惠部分,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所造成
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书面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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