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每件交纳50元; 按照2.5%交纳 按照2%交纳 按照1.5%交纳 按照1%交纳 按照0.9%交纳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申请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每件交纳50元 按照0.5%交纳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按照0.5%交纳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的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每件交纳1000元 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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