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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他人潜逃三年 主动投案却不自首

2021-07-23 来源:步旅网
犯案潜逃3年多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他隐瞒了违法犯罪事实。昨日,市公安局依法将涉嫌故意伤害的河南唐河籍犯罪嫌疑人李某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现年28岁的李某早在2006年11月28日就因犯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出狱后,他和哥哥李甲一起在东阳打工。2007年5月17日凌晨1点多,李某和哥哥李甲(已判刑)、同村人李乙(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市区吴宁东路一小吃店吃夜宵。其间,曾有2500元钱借给李甲的魏某向李甲讨债。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甲便以去方便为由离开小吃店。稍后,李甲回来时腋下多了一把西瓜刀,他仗着人多势众,拿出西瓜刀指着魏某说是不是要打架。魏某见情况不妙,拔腿就向马路对面逃跑,手持啤酒瓶的李某、李乙和手持西瓜刀的李甲就起身追打魏某。李某、李乙在追上魏某后,先后用啤酒瓶往魏某身上乱砸。无路可逃的魏某后被李甲用刀砍伤左腿膝盖处倒地后,还被3人用刀、啤酒瓶等砍伤打伤左右手臂、左膝、左踝关节等。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魏某的伤势为轻伤。

后李甲、李乙先后落网,李某则一直潜逃在外。去年12月15日上午,李某主动来到吴宁派出所投案,但归案后只交代了同伙人员,拒不承认自己用啤酒瓶砸过魏某的犯罪事实,而把将砍伤打伤魏某的责任全部推给同村人李乙。

以案说法: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不能以自首论。

李某还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李某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再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且都是故意犯罪,三个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他都具备,所以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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